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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份深圳网络舆情应对能力排行榜

2013年9月份深圳网络舆情应对能力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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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行榜对各区各部门在应对不同类型舆情事件时的响应速度、信息发布、引导措施、应对成效等方面进行计分排名。

罗湖市场监管分局的调查同时表明,“校讯通”实际使用者是学校和老师,但费用却转嫁给家长。国内三大通信运营商早就取消了双向收费,接收信息是无需付费的,只有发送短信才收费。按照 “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也不应由家长来付费,但学校却将相关费用转嫁给了家长。

罗湖市场监管分局调查人员称,教育主管部门向各级学校(幼儿园)推荐使用“校讯通”项目,本就违背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秩序,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学校擅自与“校讯通”企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将学生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强制性约定,合同期限一签就是几年,涉嫌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其中也不乏一些针对学校或老师的优惠措施(送礼品和话费、老师免费使用、给学校赞助费、返点等)更是不应该。

学校本应向学生家长提供信息服务而未提供,涉嫌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校车费等是法定教育收费项目,学校均进行过备案和公示,对家长和社会都是一种服务承诺,承诺的事项:一是收费项目,二是自愿和不营利的原则。而“校讯通”既不是教育收费法定项目,也没有进行收费公示。所以,学校既未按规定项目收费,也违反了“自愿和不营利”原则。涉嫌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第七条“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

校企合作中,作为第三方的家长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强制消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强制搭售商品的”等法律规定。

9月7日,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对于学校用校讯通给学生家长发送晨光牛奶商业信息一事,龙岗区中海怡翠学校相关负责人黄老师表示,确实有这回事,不过却表示是因为账号被盗用所致,学校已经加强对校讯通账号的管理。 9月9日,市教育局下发了《深圳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校讯通”服务情况调查的通知》。

9月9日,@福田发布 称,福田中学从本学期起更换了校讯通服务商,告别了校讯通收费时代。新版校讯通新增了实时视频通话、即时互动、紧急通知等功能。而对于没有智能手机的家长,新系统也保留了短信服务,不会影响家长与学校间的沟通。

9月10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评《从“校讯通”看义务教育服务的公共性》,称“从未来发展看,国际经济竞争主要是人力资源的竞争,教育投入不仅在区域上需实现均等化,在城市里也应均等化、高质化。拒绝类似‘校讯通’一类的商业对教育公共性的侵蚀,对学生家长利益的侵害。从搞好午餐入手,使教育投入发挥更大的效用,让每个学生都能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9月11日,市教育局下发《深圳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校讯通”类家校沟通平台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到,近日,部分媒体对“校讯通”作了大量报道,反映学校在使用“校讯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多个要求。

9月14日,据《深圳晚报》报道,目前,深圳市教育局已向全市中小学发出调查表,就“校讯通”使用、收费、反馈等情况进行“大摸底”。

9月17日,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对于龙岗区沙湾街道沙湾小学和中海怡翠学校,利用校讯通给家长发布晨光牛奶的商业广告的问题,中海怡翠学校表示,之前因为时间紧没来得及调查清楚,相关工作人员在回复的时候向记者撒了谎,目前已经查明,商业广告确实是学校所发,已经持续有两年半了,不过现在已经停止。

[责任编辑:陈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