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深圳市网络舆情应对能力排行榜
2015-11-19 10:18 来源:深圳新闻网
【事件9】违章超45天不处理将被停驶规定遭质疑
10月22日,深圳市交警局发布消息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将从2015年11月1日起查处未在45日内处理交通违法的机动车,短时间内引发舆论关注与质疑。
事件脉络:
8月18日,深圳交警星级用户认证正式开放。
8月18日17:00,@深圳交警称,登记手机号,注册深圳交警星级用户,即可享身份认证,路况信息,业务办理,缴费缴款,信用体系,后台推送6大类135项交警互联网服务,手机办理各项交警业务。如未登记手机号,可能无法及时获取交警发送的车辆违法信息提醒,45日内未处理,将面临交警处罚。
10月22日11:03,@深圳交警称,#交通违法45日未处理的车辆将被停驶#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车,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深圳交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将从2015年11月1日起查处未在45日内处理交通违法的机动车。目前,新闻通气会正在进行!

10月23日,据《深圳商报》报道,交警部门表示,车辆超过45日违法未处理的依法停驶,违法上路将被处罚、扣车。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查询,并在录入系统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登记时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深圳交警局法制科科长李广群解释说,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包括交警现场执法,对违法行为开出交通违法告知单的情况。
从时间上来看,针对的是自2015年11月1日以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违法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对相关机动车依法停驶;11月1日前机动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超过45日未处理的,不列入停驶范围。
另外,现阶段查处的为深圳粤B牌照的机动车在深圳辖区内发生的交通违法。外市机动车在深圳发生的交通违法或深圳粤B牌照的机动车在深圳以外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目前暂不纳入查处范围。
李广群表示,车辆超过45日违法未处理的依法停驶,按冲禁令处罚。对停驶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300元罚款;对重中型载货汽车,依据《处罚条例》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1000元罚款,一年有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2000元罚款。同时记3分。
交警将主要依托300个电子警察对此类违法进行抓拍,基本上可以覆盖到全市主要道路交通。在道路上被交警现场查处到的还将暂扣机动车,但对同一停驶车辆此类违法车辆每月最多处罚5次。
10月23日14:04,@深圳微博发布厅称,【11月起深圳交通违法须45天内处理 超期未处理扣三分】注意啦!深圳号牌的机动车,11月1日后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在深圳的本地违法,如果45天内不处理将被停驶。@深圳交警 呼吁,希望车主尽快提供真实的手机号码,认证成为交警的星级用户,违法信息可以24小时内推送到手机上。
10月25日,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栏目以《深圳:下月起交通违法须在45天内处理》为题报道事件。
10月28日,据《法制日报》报道,连日来,“11月起深圳交通违法须45天处理,逾期扣车扣分罚款”的新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不少市民认为,新规超出了国家性规定,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
深圳律师王劲松指出,首先,国家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的本意在于支持深圳在改革开放方面开拓创新。全国的交通规则是统一的,国家法律在违章罚款上规定了十倍的幅度,已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差别,看不出任何动用特区立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深圳交警自行决定给予记分并规定分值,或与上位法相冲突。
其次,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有明确的规定,送达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涉及行政处罚就更加必须严谨了,程序有重大瑕疵,结果必然违法。试问,有多少车主能保证手机和地址不变?如按深圳市交警局有关负责人所说,其只管后台是否有发送短信记录,而不管车主是否收到。这样能视为有效送达吗?车主违章后不知情,出差或出国了,如何处理?如不分青红皂白同样处罚,是否有违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
建设一流法治城市要求特区立法应以民生为本,应当科学、民主,实行开门立法。交通违章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很多车主都是无意或被迫违章,谁都不敢说自己百分之百能够避免。所以,交通违章处罚的立法更应从行政服务而非便利执法的角度出发,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切忌部门立法、闭门立法,更不应将特区立法变异成一味地罚、罚、罚。否则,必然遭到民众的普遍反对。
据悉,深圳市律师协会针对“45天未处理就停驶”这一新规以网友投票的方式进行意见征集,投票结果显示,85%的投票者选择了反对。对此,深圳市律协表示,将会把这些律师的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深圳市交警局等相关部门。
10月29日15:59,深圳论坛帖文《违章45天不处理就罚---有权不能太任性!》(点击量:3998次,评论:48条),认为:“45天未处理就停驶的规定严重超出了国家性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如在未送达告知的情况下就处罚车主更明显违背法治精神,立法应当科学、民主,有权不能任性。国家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的本意在于,支持深圳在改革开放方面开拓创新。而不是罚、罚、罚……立法的原则是减少违法行为,而不应是为了创收而罚。全国的交通规则是统一的,任何动用特区立法的必要性。公权挤占私权,有违行政伦理。”
10月29日,深圳新闻网发布调查《机动车违法45天内不处理将被停驶,合适吗?》,结果显示,有超过90%的网友表示反对交警的做法。
10月30日,《南方都市报》刊登法律工作者沈彬文章《不接受处罚就停驶,这合适吗?》,认为:“‘45天内不接受处罚就停驶’的规定的背后,是交警部门有没有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的问题,也就是有没有变相剥夺公民的陈述、申辩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深圳创设这种新的行政处罚类型,这合适吗?”
10月31日,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新规发布后迅速引发争议。由深圳法学会、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市图书馆主办的普法平台“民断是非”公布民调结果称,85%受访者对交警新规表示反对,只有13%受访者表示赞成,另有2%受访者表示无法决断。
随后,由“民断是非”平台邀请的律师王劲松从法律层面对这一规定进行评析,他指出,45天未处理就停驶的规定严重超出了国家性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王劲松还连抛四个问题进行质疑,认为特区立法不能一味地罚。
深圳交警对此一一进行回应,称“机动车多次违法不处理”是长期困扰深圳乃至全国交警执法的一道难题,交警局出台上述规定的目的是让多次交通违法者不再“任性”。据深圳交警统计,今年以来共记录涉及粤B车辆交通安全违法共140 .1万宗,截至10月28日,处理完毕的有96.3万宗,其中在45日内处理的有70 .4万宗,按期处理率为50%。
深圳交警表示,深圳人口流动性大,车主的地址、手机号码等变动频繁,且部分车主未登记有效通讯方式,或者通讯方式变更后不及时申请备案。这些情况往往会导致“电子眼”记录的违法通知书无法及时接收,甚至会出现同一地点、同种违法被多次记录的情况。深圳交警举例称,如之前报道的“任性女司机23次违规占用应急车道”,其车辆登记地址不准、提供的电话无效,深圳交警邮寄的30次信函均被退件,客观上也影响到了她自身的权益。
焦点问题1:
律师:深圳有无权力创设新的行政处罚?
交警:于法有据,并非创设新的行政处罚
王劲松曾质疑称,“45天违法不处理将被停驶”是一项新的行政处罚,深圳是否有权力创设?即便有,是否有充分的合理性?
深圳交警则援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下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称,交通管理部门在监控到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在录入系统后2个工作日内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发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信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处理完毕”。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深圳交警认为,新发布的规定是在执行《条例》的规定,并非创设新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2:
律师:是否与上位法冲突?
交警:符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制度相关规定
王劲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深圳交警自行决定给予记分并规定分值,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
深圳交警则表示,现行记分制度的依据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明确了记分项目、分值等,其中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焦点问题3:
律师:发短信能否有效送达?
交警:多种方式确保通知到位
王劲松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有明确的规定,送达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交警目前的送达方式是否能够确保通知到每一个车主?
对此,深圳交警表示,今年超过45日未处理的54 .4万宗交通违法已全部完成告知,其中短信告知33.1万宗、成功率60 .81%;不成功转邮寄告知20 .9万宗;星级用户告知0 .4万宗,成功率100%。另外,根据《条例》,交警也会提供相应的途径、及时通知(包括发送短信、邮寄通知、定期公告等),敦促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焦点问题4:
律师: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交警:特殊情况人性化处理
王劲松曾表示,很多车主都是无意或被迫违章,“车主违章后不知情,出差或出国了,如何处理”,如不分青红皂白同样处罚,是否有违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
深圳交警则解释,如果车主因特殊原因(如出差、出国),无法通知、或经通知后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交警部门经核实后不予处罚。另外,交警也表示,为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将会推出更多方便市民办理业务的渠道,如通过“星级认证”的用户,可以交互式办理车辆违法处理业务,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全部流程。
11月1日,微信公众号“文过是非”发文《今起违章45天不处理就停驶?恐有执行硬伤!》,认为:深圳机动车越来越多,交通管理压力越来越大。但这并不意味着,执法部门可以任意创造出一项有悖于法理的“新龟腚”来。
最初看到违章45天不处理就停驶的规定,总觉得有那里不对。查阅一些资料后,发现确有问题值得探讨。
一、正如深圳论坛上“大胡子”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3条的条款,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来规定。即需要扣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地方交警没有更改的权限。深圳交警自行决定给予停驶、罚款和记分的处罚,与国家层面的法律相冲突。
对于律师的质疑,深圳交警的公开回应是,1996年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后续作了几次修订,现在分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其《处罚条例》第51条规定了相关规定,深圳交警的此规定亦由此而来。但作为机动车来说,其产权和使用权的保护应该是第一位的。如何使车主特别是法律界人士更为信服,交警部门还要拿出更有力的依据,并作更多的说服工作。
二、根据深圳交警的最新解释,违法记录并非行政处罚,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是车,不是具体的人,因此用的是“通知”。交警将进一步完善通知方式,“通知”不成功不予处罚。
但是,“通知”成功还是不成功由谁认定?是不是只要交警部门认定成功了就要予以处罚?如果具体当事人认为“通知”不成功呢?最重要的区别是,毕竟“通知”不同于“送达”,它不是一种客观描述,而是一种主观认定。这一说法待到具体执行时,注定存在争议和问题,将会成为一个硬伤。
具体在情理上来说,深圳早已成为一个全国意义乃至国际化的城市,许多人出差或者出国十天半月是十分常见的事情。为什么是45天?为什么不能是90天?事实上,一旦违章记录在案,起码车主是逃不掉的,绝大多数车主也没有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
其实,深圳交警很早即执行有三次违章记录未处理即现场查扣车辆的规定,此外在年检中,亦需完成违章记录的处理,方能通过年检。因此,“文过是非”认为,在已有这两项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再出台所谓“违章45天不处理就停驶”规定实无必要。
最近几年,深圳交警在交通管理上做了许多创新:包括潮汐车道、排阵式通过。在传播方式及与车主的互动方面,亦作了大量有益探索。但是从管理思维来说,明显存在着处罚从严从大的倾向,大到1000元、2000元处罚金额的出台就是明证。因此才有“深圳车主最苦逼”之说。“违章45天不处理就停驶”亦是这种思维的又一次升级——况且还有与相关条例冲突或者重复的嫌疑。“文过是非”一向认为,什么是深圳车主?其实质是带着钱为这座城市投票的人们——他们从来不是负担,恰恰是这座城市的财富创造者。循着这一高度看待问题,能够找到完全不同的管理思路。
有关单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整理:李侃 黄成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