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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10:18 来源: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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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8】罗湖区一原副局长受审获单位公函求情引争议

1021日,据《深圳晚报》报道,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涉嫌受贿,于去年9月份被调查。20151016日,叶军涉嫌受贿一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叶军承认了全部指控,自辩“为深圳的地质灾害防治作出了贡献”,并拿出了一份单位开出的公函,证明自己平时工作勤勉,希望获得法院轻判。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发舆论哗然,国内舆论场出现大量挞伐文章。

事件脉络:

1021日,据《深圳晚报》报道,50岁的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涉嫌受贿,于去年9月份被调查,201510月,南山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叶军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叶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人民币64.1万元。上周五,叶军涉嫌受贿一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叶军承认了全部指控,自辩“为深圳的地质灾害防治作出了贡献”,并拿出了一份单位开出的公函,证明自己平时工作勤勉,希望获得法院轻判。

1021日,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彭新林告诉南都记者,行政机关出具公文为被查处官员求轻判,即公函求情,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公函求情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认为个人“表现好,贡献大”;有的认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认为对当地经济发展不利等等。

彭新林认为,暂且不论公函求情的理由能否成立,仅就公函求情行为来看,乍一看似有人情味,实则是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非法干预,是对权力运行规矩的僭越,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有违依法治国的精神。

相关单位出具公文请求法院轻判被告人,属于干预司法审判的不当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坚决拒绝。公函是政府机关的行文,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不应公权私用,成为个人利益代言的工具和干预司法的“公器”,影响现代司法的公平正义。

不过,彭新林还表示,也应当辩证看待这一现象。如果政府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只是对被告人以前在单位的一贯表现情况出具鉴定或者证明,并无向法院“求情”的意思表示,辩护律师将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庭,以此证明被告人具有一贯表现良好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则是无可厚非的。

1022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表评论文章《公函求情咋成了打不死的“小强”》,认为:“不论过去如何都不是逃避和减轻现今违法犯罪罪责的理由。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培养一名能独当一面的干部不容易,但越是不易越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而不是等到他堕入深渊了再去求情。那样做本身就缺乏正当性:它本质上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违背,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扰,是一种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

1022日,《新华日报》发表评论文章《公函求情,人情背后是权力任性》,认为:“对‘勤勉证明’式干预应提高警惕,由此暴露的制度性缺失更值得重视。以单位名义的证明,是否属于对司法的干预,还需要得到明确;同时,如何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衔接,让‘开公函求情’式的行为,被及时曝光并得到有效处理,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若是没有发现机制、介入机制和惩处机制,干预也就干预了,并无任何可以预期的风险,那么司法公正与法治建设,就将沦为一句空话。”

1023日,“荆楚网”发表评论文章《“公函求情”的背后是公权滥用》,认为:“按理讲,作为政府机关应该有最起码的法律常识——不能干预司法。但为何让是不是出现‘发公函求情’呢?恐怕不仅仅是法律意识谈薄那么简单。一方面,既然是公文,其权力源自老百姓的赋予,为违法违纪官员发函求情意味着权力的滥用。另一方面,公函求情是‘官官相护’对法律的一种挑衅,是官官相护的潜规则使然。因为有时候,为出事的官员求情,实际上也是在给自己留后路。”

1023日,“荆楚网”发表评论文章《勤勉证明和公函求情隔了几重山》,认为:“现在,此案的审判工作还没有结束,随着这份勤勉证明在网上热议,案件受到了极大关注,各种担心公函求情和司法公正的声音充斥着网络。这种网络舆论,其实会对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形成潜在的影响。如果基于事实和情节,法院从轻判罚叶军,极有可能激起民众的强烈反对。也就是说,如今网上各种批判勤勉证明的民意,其实才涉嫌干预司法。”

“勤勉证明要演化为公函求情,其实中间还差着很多内在的逻辑链条,还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因此,不可以简单的将勤勉证明和公函求情挂钩,更不能上升到干涉司法公正和以权压法的高度进行批判。毕竟勤勉证明和公函求情还隔着几重山的距离。”

 

有关单位:罗湖区


涉事机构所在地示意图    


   


   


   


   


   

   

(整理:李侃 黄成禄)    







 

 


责任编辑:李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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