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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深圳市网络舆情应对能力排行榜

2015-11-19 10:18 来源:深圳新闻网

人工智能朗读:


 

专家点评: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勤俭证明”的公开,势必会引发关注。媒体及网民关注的焦点在于公权力干扰司法、在于功过相抵的思想误区与法治思维相悖、在于同情贪腐“能官”现象的存在有违法治社会公私分明的特征。尽管从该事件的报道之中,不好判断该证明是否确为求情公函,但由事件引发的民意期待应受到重视。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即应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如对以单位名义开“勤俭证明”是否属司法干预进行明确界定,建立对司法干预行为的发现、介入、惩罚机制等,有效规避“勤俭证明”现象。

——陈晓云 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资深分析师

 

    “公函求情”作为典型的司法类舆情呈现一定的舆论热度,主要批评来源媒体评论,整体舆论形势较为可控。该事件自舆情产生后,相关机构未有舆情跟进和信息进一步披露,细节的缺失也使得舆论发展呈现一定的模糊。

——庞胡瑞 国家民委舆情中心干部

 

    单位可不可以为本单位涉嫌犯罪的原工作人员(包括原领导干部)“求情”?答案是“不可以”。但如果只是对被告人的一贯工作表现出具鉴定或者证明,作为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的因素,似乎也无可厚非。不过,还是应该确立一个原则:对于职务犯罪,被告的原工作单位应与被告做出明确的“切割”。这也是一种惯例。这里不是讲不讲“人情”的问题,而是为了保持公权力的公信力,而必须采取的手法。大家都应该明白:要讲“人情”,就不要触犯法律;触犯了法律,就没有“人情”好讲。跟职务犯罪的被告讲了“人情”,公众那边的“舆情”恐怕就交待不过去。这种观念,应该反复在公权力机关中灌输。

——朱克奇 本市广电集团主持人 

  

    从舆情应对角度而言,关涉两个单位,一是出具求情公函的罗湖保与水务局,必须向公众解释公函出具的过程、背景,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同时也要向公众表明,此公函只是一份嫌疑人平时工作的表现,是供法院参考的证明,无意对案件进行干预;二是南山区人民法院,必须向公众告知这份公函在此案的判决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受这份公函左右,公函就有干预司法的之嫌;如果不受公函影响,则秉持了司法正义。可惜,这两个身处舆情中心的当事部门都三缄其口,任由舆情蔓延。

——李鸿文 本市媒体从业者

 

    这一问题,因为一些关键信息的不清,值得更深入探讨。一、如果这只是一份“勤勉证明”,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恐怕很难扣上“干预司法”的帽子,起码于被告个人来说只是自我辩护而已。二、如果单位在公函中,有请求轻判的内容,那么肯定是不妥的,但也很难说是“干预司法”,因为水务局只是一个作证者。如果没有动用权力干预判决的话,“干预司法”其实难以成立。因为司法本来就在一个巨大舆论场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自己专业素质进行判决。因为常人都明白:即便确实被告“勤勉”有功,但功不抵过——这根本就是两回事。

——胡文 本市媒体机构编委

 

    官员受贿被审,法庭上拿出单位公函请求轻判,这是公权滥用的典型案例。罗湖区政府对此不做出任何回应,显然是他们对该问题没有清晰的认识。通常情况下,公权力只做事实判断,不做价值判断,也即是只判断“是”或“不是”,而不对“好”或“不好”做判断。官员是否勤勉,显然属于“好”或“不好”的价值判断,以单位公函作证,显然是僭越,为滥用公权。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为受审领导出具公函,其上级部门应该追查公函出处与相关人责任,才能整肃纪律,修补形象。

——南云楼 本市民间研究机构人士

 

    在中央大力反腐倡廉的重要时期,单位为涉嫌受贿人员出具求情公函,既缺乏法律敏感度,也缺乏舆论敏感度。虽然在公众争议中,也有人认为对单位证明的具体情况应当加以甄别,但是该单位在本次事件中被“捆绑”,卷入舆论场,舆情管理工作显然是有所偏失的。

——聂晓梅 本市高校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李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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