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军:对于“家务事”,或者说我们常讲的“家庭”这样一个概念,在十年前法律和社会层面是不太会介入的,比如说我自己研究儿童的问题,青少年的问题,我们以前有一种观念,儿童青少年的问题都是父母的问题,可现在就不一样了,我们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讲了,国家对儿童是有保护的,如果作为父母,你对孩子不好,我是可以去干预的。“家务事”实际上也会涉及到老人、儿童、夫妻彼此之间怎么样公平,怎么样平等,大家关注这个案件,也反映的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进步,我们整个社会对于家庭在社会的稳定,社会的发展里面,它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也需要打造更多家庭友好型的观念和政策。而这样一次判决,实际上就是对构建家庭友好型社会政策的一次很好的实践。
如何看待家务劳动价值?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虽在2001年实施的《婚姻法》中就早有规定,但《婚姻法》第40条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对此作出新规: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也是这起离婚家务补偿案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