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债权人索赔16年无果
2020-09-14 07:29
来源: 澎湃新闻

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债权人索赔16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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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

专家:无论海关向第三方是否追偿到位,都应先履行赔偿

对于大连海关与提走车辆的第三方企业之间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海关向第三方追偿是否成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由于法院判决你不能找第三人追偿,那你就不履行前面的赔偿义务,那肯定是不行的。”

谭秋桂说,申请执行的当事人没有过错,海关既然被认定了赔偿责任,应该先履行赔偿义务,再另行起诉第三方去追偿,要求其返回财产。

对此,柳忠山倍感无奈:“自从判决生效后,我几乎每年都去大连市中院反映或询问执行进展情况,都没有下文。

澎湃新闻注意到,认定大连海关放走查封车辆的裁定书中载明,除了柳忠山,还有另外两名申请执行人桑胜德、单聚春。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一份辽宁省高院执行裁定书显示,由于长期未予执行,当事人桑胜德长年上访。辽宁省高院决定将其案件指定由铁岭中院执行。

奇怪的是,柳忠山和单聚春的案子并没有一同移送。9月9日,大连中院一相关负责人向柳忠山表示,桑胜德这个案子为了避开所谓的“地方保护”,省法院指定给铁岭中院执行,但柳忠山、单聚春的案子并没有移送,还在大连中院。

该负责人表示,当年的办案人已经退休了,现在这个案件(柳忠山执行案)肯定不在任何一个人的手里。应该是中止执行或者其他什么情况,就给归档了,现在就只能在档案室里放着。

曾经审查过该案件的政法干部表示,本来中院是责令海关赔偿的,后来为什么没有赔偿就具体不清楚了。另一干部则表示,由于涉及到大连海关,确实困难重重。

对于目前的进展,9月11日,澎湃新闻联系大连中院宣教处和大连海关办公室宣传科,截至发稿,均未获回应。

谭秋桂表示,从法律程序上讲,大连中院作出了直接生效的裁定,大连海关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被驳回,那么大连中院是有义务、有职责去采取执行措施,“自己做的裁定,为什么不执行呢?”

谭秋桂说,所谓的执行措施分两大类,第一大类,控制性的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大类是处置性的执行措施,包括拍卖、变卖等。如果法院方面只是去协调、沟通,没有采取这两类执行措施,严格来讲还是属于消极执行。

“讲法院可能存在消极执行的同时,也必须强调海关作为行政机关,更应该尊重司法的权威,应该带头、主动积极去依法行政、依法履责。”谭秋桂说。

谭秋桂说,从当事人的角度,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帮助,申请强制执行。柳忠山表示,近日会找大连中院再次联系沟通,如果还没办法执行,再向上级法院反映。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