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债权人索赔16年无果
2020-09-14 07:29
来源: 澎湃新闻

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债权人索赔16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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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院裁定,大连保税区海关放走查封的36台轿车,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中院裁定由海关承担赔偿责任

澎湃新闻从一名接近该案的大连政法系统干部处了解到,大连中院相关办案法官和院领导曾专门针对此事前往大连海关了解情况。

该干部介绍,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查封的有问题,查封错了。

该干部认为这种说法明显错误。首先,放走车辆前,大连海关没有和大连中院做过任何沟通;其次,查封前,大连海关没有提出异议,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不让查封;最后,即使是法院查封错了,法院系统也有相应的纠错程序。

“你怎么判断法院查错了?即使查错了,也是法院承担责任,放行也是法院的权力,你海关放什么行?”该干部说,大连中院方面就作出要求,大连海关必须把车子追回来,“没有追回来,法院就要追究你们责任。”

大连中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至2005年11月25日,大连市中院先后三次致函大连海关及大连保税区海关,要求将查封的上述车辆予以追回,但是,始终未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9日,大连市中院作出(2004)大民合预执字第35-1、334-1、2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要求大连保税区海关在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范围内,向柳忠山等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长期从事民事执行法方面研究,他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大连海关当时对于法院的查封有异议,应该及时告知法院,或者由第三人提出案外异议。法院查封车辆后,海关对于车辆的权属问题是没有判断权的。

谭秋桂表示,如果是法院查封错了,也有多种纠错程序,比如说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查封;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的,上级法院可以监督下级法院的行为等。

谭秋桂说,作为协作执行机关没有完全履责或者有重大过错,就要被追责。比如,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擅自给它解冻,法院就会要求银行限期追回。如果限期未能追回,那涉事银行就要用自己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行政机关这种特殊主体,应该如何去执行呢?谭秋桂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乡政府、县政府、一些行政机关被列入黑名单的案例。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服务的那些财产不能执行的,这些财产是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履职。但非用于行使行政权的财产,是可以执行的,专项资金不能执行,一些预算外的资金是可以执行的。如果拒不执行的,可以将政府机关的相关的法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然而,裁定下发至今已过去将近13年,柳忠山仍没有等到自己的债务款。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