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债权人索赔16年无果
2020-09-14 07:29
来源: 澎湃新闻

大连海关私放法院查封的36辆凌志,债权人索赔16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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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

大连海关曾起诉提车案外人败诉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2008年3月4日,大连海关将提走车辆的案外人苏美达公司告上法院。

大连海关称,苏美达公司当时以货主的身份将上述车辆申报纳税进口并提走。大连保税区海关向苏美达公司交涉时,该公司向大连保税区海关提供书面保证,声明该公司是车辆的真正物权所有人,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大连海关要求苏美达公司向大连海关返还36台凌志ES300进口轿车,或赔偿大连海关36台车损失的人民币9534744元及利息。

苏美达公司则主张,其和长信公司之前签有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对案涉36台凌志车享有物权,2004年苏美达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境的凌志ES300轿车,经海关查验,征税后放行。针对上述行为,大连保税区海关与苏美达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公司也未收到任何行政处罚。

苏美达公司认为,大连保税区海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妨碍了执行工作并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应该自行承担未协助法院执行文书的责任。

此外,苏美达公司还表示,自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案涉轿车销售并发货完毕,期间苏美达公司从未收到任何限制处置大连海关所诉车辆的任何通知或文书。

2011年5月31日,大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大连海关的诉讼请求。大连中院认为,长信公司是案涉车辆的买受人和出卖人,苏美达公司只是长信公司进口货物的代理人,对苏美达公司关于其是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大连中院认为,苏美达公司已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案涉车辆在内的66台凌志车的物权系其公司所有,并确保陈述属实,否则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现案涉车辆已经由苏美达公司销售完毕,原物已经无法返还,则应当由苏美达公司在36台凌志车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苏美达公司不服,随后提出上诉。

2013年12月20日,辽宁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连海关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院表示,涉案36台进口凌志轿车的权属的认定,不应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辽宁省高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苏美达公司在向海关申请提走该批车辆时,知晓该批车辆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且苏美达公司提车时是经过大连海关批准放行的。则苏美达公司提走涉案车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针对大连海关而实施的侵权行为,不能认定苏美达公司提走涉案车辆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一审法院要求大连海关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系因大连海关对涉案车辆的放行,而非因苏美达公司提走了涉案车辆。

辽宁省高院还认为,虽然苏美达公司于2005年6月17日向大连海关做出了承诺,但并无证据证明苏美达公司做出该承诺时知晓涉案车辆系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大连海关要求苏美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之后,大连海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驳回大连海关的再审申请。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