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调研行”第二季第四站走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忠 摄
深圳新闻网2023年10月11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金秋时节,丹桂飘香,美丽的莲花山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级法院)办公大楼静静矗立。
从这里,深圳的法治建设者先行先试,率先形成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诚信市场主体经济再生、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推动一项项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清单任务从“纸面”落实到“地面”,从深圳推广到全国。
9月21日,由市委宣传部组织策划的“高质量发展调研行”第二季“改革开放篇”主题宣传活动,第四站走进市中级法院。来自驻深央媒、省媒以及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等主流媒体、专家学者、代表委员组成联合采访调研团队,通过实地走访司法改革展厅、“优化诉讼前端”综合性改革指挥中心,与一线审判人员深入交流,近距离感受深圳法治的改革热度与创新气息,探寻鹏城法治前行的精神与力量。
自2020年10月11日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发布,三年来,深圳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把法治先行示范城市建设与“双区”建设、“双改”示范等重大国家战略一体推进、整体落实,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稳增长稳预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先手棋”,通过打造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稳健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统筹推动涉外涉港澳法治协作和交流,绿色司法绘就可持续发展底色,用法治创新手段破解高质量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助力深圳成为全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劲的区域之一。
守护创新:
打造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纽带与桥梁。
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示范,深圳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近年来,深圳陆续获评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等国家级称号,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最重要的保障无疑是深圳实施最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全链条保护”如何为知识产权保护筑牢“铜墙铁壁”?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一级法官应连向联合采访调研团队介绍,率先形成最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率先界定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实施司法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准确查明认定技术事实,创新知识产权“速裁+快审+精审”三梯次审判工作模式等细则,均是近年来深圳法院围绕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实践出的创新经验。
2022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六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准确查明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获利,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展现了对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的积极、审慎、严谨态度。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深圳某公司在后成立,其在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等,小米科技公司遂提出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索赔3000万元。
据承办法官张婷介绍,深圳某公司长期冒用著名电子产品生产商小米的名头,开设网店,认定构成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并不难,但确定赔偿基数却很难。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相关事实往往只由侵权方掌握。
对此,市中级法院大胆突破,“双管齐下”:一方面,向天猫平台调取了被告店铺的交易数据;另一方面,法院以书面裁定书的形式向被告作出书证提交命令,责令其提交自己进货的交易凭证、付款凭证等。在深圳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利润率证据的情况下,市中级法院推定小米科技公司的主张成立,按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确定赔偿基数。
由于该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侵权获利巨大,且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法院综合上述因素确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3000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适用书证提出命令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近年来,深圳法院聚焦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赔偿难”问题,牵头出台全国首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指导文件,创新性地提出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四项具体操作规则。指引出台以来,深圳法院共受理原告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35件,已作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判决32件,累计判赔金额达1.78亿元。
如何避免知识产权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时间”、丢掉“市场”?在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云台相机”专利侵权案中,市中级法院作出全国首例专利诉讼“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裁判,在侵权事实已查明但损害赔偿部分需要继续审理时,先行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并发出临时禁令,及时按下侵权行为“停止键”。近三年来,市中级法院共发出诉讼禁令13份,涉案金额1.5亿元。
谈及创新,不得不提数字经济,因为数字经济是当今世界最具创新活力的市场领域。深圳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先行者,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和质量均居全国前列。
为服务保障深圳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市中级法院密切关注数字经济时代下新兴信息传播途径和商业竞争模式,率先构建具有示范价值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2022年4月22日,市中级法院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首次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作了体系化梳理,有效回应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依法获取和平台治理等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并连续两年发布数字经济典型案例,全力推动深圳打造全球数字先锋城市。
宽容失败:
率先打开个人破产的救济大门
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是时代赋予深圳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深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生需求。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深圳市商事主体突破400万户,其中个体户有151.14万户,占全市商事主体总量的37.74%。然而,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市场经济有成功者,当然也会有失败者。成熟的法治经济环境,不仅需要有“进口”,还得有正常、合法的退出机制。世界银行亦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考核指标。
经过多年酝酿,深圳先行一步,于2020年制定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率先补足了经营主体救治的制度空白,在个人层面完善了经营主体有序退出机制,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为创业者“托底”,让失败者前行,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创业热情,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感觉我的人生从今天开始又开启了崭新的一页。”今年6月20日,深圳破产法庭向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债务人梁先生送达民事裁定,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至此,“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画上了句号,梁先生在经济上也实现了“重生”。
但时光若追溯到2021年,彼时的梁先生正因创业失败深陷债务泥潭,全家人也因此惶惶不可终日。“曾经一天接到几十个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
幸运的是,当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梁先生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得到了支持。
据2021年7月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总计约75万元的债务总额,梁先生须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50多万元,清偿本金后可以免除利息和滞纳金。在此期间,按深圳最低生活标准,豁免部分财产以保障梁先生一家人基本生活。
两年来,梁先生没有 “躺平”“摆烂”,而是勤奋工作,积极偿还债务。在今年4月份,也就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第21个月,梁先生最终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而这一时间,与重整计划要求相比,足足提前了15个月。
该案管理人主办律师刘胜军表示,从2021年的5月份受理到现在,如果不停止计算,估计将再产生超过30万元的利息。“申请个人破产对于债务人来讲,是债权人实实在在地对他进行救助。”
从负债累累到“破茧而出”,梁先生的故事成为深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创业者托底的生动写照。
截至2023年第三季度,市中级法院共收到2124件个人破产申请,审查立案674件,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的189件,已审结117件。
深圳破产法庭四级高级法官黄新告诉记者,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市中级法院坚持“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兜底”,重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促进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先后审结梁某某个人破产重整案、张某某个人破产和解案、呼某某个人破产清算案、魏某某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等一批在全国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高效、透明、稳定的破产制度实践,为健全国家统一破产制度和办理体系提供示范。
破产制度如同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任督二脉”,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深化,以个人为最小单元的市场主体不仅可实现有序退出和经济再生,社会信用体系、金融机构风控体系必将更加完善,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对加快促进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着深远的意义。
服务开放:
推进域内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昔年,随着蛇口开山第一炮的响起,深圳正式打开了对外开放的“窗”,创造出举世瞩目的发展奇迹;今朝,深圳正以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姿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全面开放新格局。
改革开放越到深处,越需要坚持法治。为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圳法院探索跨境商事纠纷多元解纷机制改革,依托前海法院建设国际化、标准化、智能化、集约化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不断完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制度体系,深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推动国际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全力打造国际法律服务高地。今年3月,深圳商事调解迈出“里程碑”一步——深圳市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揭牌。市中级法院涉外商事庭副庭长朱萍介绍,该中心与香港和解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会、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等9家知名域外调解机构建立了沟通联络机制。中心从受理诉求、纠纷分类、纠纷处理到咨询、评估、立案、保全、公证、在线司法确认等“全链条”服务,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处理,“一揽子”解决。
适用域外法送上司法“定心丸”。在民商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能否自由选择适用域外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司法自信的体现,也是一个区域司法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为此,前海法院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率先在全国建立最系统完善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体系,确保域外法的“认得全”“查得明”“用得准”,实现了只要当事人选择域外法解决纠纷,前海法院就能准确适用,极大提升了商事主体投资前海的信心。
据介绍,前海法院已搭建起“法院依法自主查明+香港地区陪审员和外籍、港澳地区调解员参与查明+社会化专业力量协助查明”的立体化查明模式。前海法院法官队伍中硕博比例达85%,其中8名有海外留学经历,在域外法查明方面具有较为突出的专业能力。此外,前海法院通过选任香港地区陪审员,聘任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特邀调解员等方式,协助法官适用域外法,进一步确保域外法“查得明、用得准”。
2015年至2023年8月底,深圳两级法院适用域外法审理案件共233件,其中适用香港法审理案件共151件。
推进商事法律规则“软联通”。粤港澳大湾区经贸活动频繁,为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前海法院整合内地与港澳地区法律资源,从诉讼规则、实体规则、调解规则等多维度创新跨境商事法律规则衔接机制,打通粤港澳商事法律制度壁垒。
2022年12月,前海法院发布诉讼规则衔接制度成果,以《关于深入推进跨境商事诉讼规则衔接工作指引》为统领,配套制定了司法诚信体系建设、专家查明域外法、证人出庭作证、简化港澳诉讼程序等八个制度,构成“1+8”诉讼程序规则对接体系,力求打造商事主体能够理解和信赖的商事审判体系,为前海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绿色司法:
专业化审判绘就可持续发展底色
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底色。
深圳依水而建、因水而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深圳愈加重视生态环境保护。2015年以来,茅洲河经深莞两市的大力治理,焕然一新。这是深圳举全市之力啃下城市治水“硬骨头”的成果。
2020年3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发现某电子公司井盖内管道内有蓝色废水流出并排入了茅洲河,废水中铜含量严重超标。2021年12月,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子公司污染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处于茅洲河流域,污染对象多、面积广、危害大,存在重大主观恶意,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判决该公司赔偿1098万元修复受损土壤和地下水,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16万元。
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偷排废水,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是市中级法院司法保护茅洲河的又一探索。在这起深圳首宗涉茅洲河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市中级法院除判令污染企业赔偿损失外,还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并履行修复义务,让生态“红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悠悠东江,源远流长。为统筹推进东江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020年1月起,深圳集中管辖东江流域深圳、东莞、惠州、河源、汕尾五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按照东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要求,建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目前,已审结跨区域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2宗。
今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市中级法院与深圳、河源、惠州、汕尾、东莞5市检察院共同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实施细则(试行)》,对司法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日常联络、诉前会商、风险预警、线索移送、判后回访等机制作出规定,进一步深化东江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
瞄准“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市中级法院还在多宗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社会组织的撤诉申请开展实质性审查,在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兼顾营商环境考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感谢法院的理解和帮助,我们也愿意尽到社会责任。”今年5月26日,市中级法院与环保部门对某公司进行判后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
该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光学及光电产品的零部件,曾因净化设备老旧而产生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处罚。2021年,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诉讼中,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发现,一方面,该公司积极整改,不回避曾经违规排放的事实,并自愿捐赠150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过去污染行为的补偿;另一方面,当时企业正处于困难时期,诉讼耗时长、精力耗费大,后续也会对声誉造成影响。综合考量,该庭多次组织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社会组织认为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申请撤诉。
“环境资源审判要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充分发挥惩罚教育和示范引导功能。”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庭副庭长沈炬说。
生态兴则文明兴。近年来,深圳市两级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提升环境资源司法审判能力水平,为东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深圳“双区”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