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少年沉尸公厕案将再审开庭:被告人曾被5判死刑1次无罪
2020-11-25 07:48
来源: 澎湃新闻

安徽少年沉尸公厕案将再审开庭:被告人曾被5判死刑1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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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两次不核准死刑,安徽高院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后,左德刚等人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12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阜阳中院重审丰富了前述列举的8项内容,仍判处左德刚死刑,判处陈永宣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杨士庆有期徒刑10年。

左德刚等人不服,又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根据一、二审中经举证、质证并确认的29项证据,对左德刚等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处左德刚死刑、陈永宣死缓、杨士庆有期徒刑10年。

不过,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左德刚死刑,撤销安徽省高院的判决,发回安徽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5年5月,安徽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此后,阜阳中院第三次判决左德刚死刑、安徽省高院维持死刑、最高法再次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左德刚死刑,并将案件发回安徽省高院重审。

2020年,安徽省高院作出了与此前完全不同的判决。该院认为,原判认为左德刚伙同他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乏足以锁定左德刚等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且对关键事实、证人证言及左德刚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后不一等问题,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安徽省高院于2020年5月作出的判决书详细阐述了理由:一、案件侦破不自然,本案源于刘道胜的检举而侦破,但检举内容前后不一;二、“准目击证人”石建秀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三、作案时间无法准确认定;四、左德刚等三人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点未得到合理排除,部分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亦不吻合;五、案发前因的相关情节未能查清;六、本案没有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客观性证据。

关于侦查机关是否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判决书显示,安徽省高院第二次审理开庭时,启动了对左德刚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调查,无证据证实左德刚受到刑讯逼供,未将左德刚等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审理期间,左德刚未提出新的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线索,亦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不过,安徽省高院还是“批评”了案件侦查机关:本案从发现尸体到案件侦破长达3年多时间,案件侦破不及时,公安机关从现场没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刚等3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根据被告人供述也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隐蔽性客观证据。

5月25日,安徽高院撤销左德刚的死刑判决。受访者供图

安徽省高院判决,撤销阜阳中院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左德刚犯盗窃罪,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半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6月23日,安徽省高院宣判后,左德刚当庭获释。

[编辑:贺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