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1:《指南》专章对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规定,请问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不当或者过度干预市场竞争,没有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由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通常会严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经营者垄断行为的同时,也明确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机构改革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136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为包括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可能实施一些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为,并对市场竞争产生一定影响。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及时总结执法经验,在《指南》中设置规制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条款,既可以提高执法透明度,统一执法标准,又可以为行政主体提供重要指引,提高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有关交易的确定性。
《指南》中涉及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执法依据。《指南》明确指出,《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同样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对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可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二是细化行为表现。《反垄断法》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比较原则。为更好体现平台经济领域特点,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提供指引,《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逐条列举,细化了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招投标、限制投资、强制实施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利于提高《指南》可操作性。
三是注重工作衔接。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应当将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和事后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公平竞争审查要坚持全面审查,不断提升审查质量,从源头上预防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要持续加大力度,对公平竞争审查的“漏网之鱼”高悬反垄断利剑,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此,《指南》专门设置了公平竞争审查条款,以实现两者有机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问题12:如果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因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实施垄断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如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行政主体首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也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一是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如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二是依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和《禁止滥用市场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如果实施了垄断行为,不能因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存在而自然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从事的垄断行为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在参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评估相应的法律风险,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避免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