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林、庄某鸿、林某新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与庄某云的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受雇参与部分工作,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给予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庄某鸿、林某新二人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林、林某新有期徒刑各一年二个月,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2万元,判处被告人庄某鸿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主犯庄某云已由龙岗区检察院向龙岗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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