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黑社会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 一男子一审获刑六年
2018-09-10 09:56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参加黑社会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 一男子一审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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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

一男子一审获刑六年,同案人员分别获刑一年四个月至十八年不等

深圳新闻网讯 十多年来,宝安以杨冠雄(已判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一方,为害当地群众。后该组织被打掉,成员陆续获刑。记者从宝安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涉案的一名被告人张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宣判,张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以杨冠雄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称霸一方十余年

宝安法院认定,自2000年以来,杨冠雄纠集多人逐步建立起以杨冠雄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2008年开始,被告人张佳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该组织长期在观澜库坑社区一带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富,称霸一方,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当地群众的生活产生了恶劣影响。

直到2013年,该组织被打掉,当年的同案人杨冠雄等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刑事处罚。而张佳案属2013年打黑除恶案件的补充部分,警方于2017年3月30日将被告人张佳抓获归案。

参与勒索钱财伤害他人致死 被告人获刑六年

2008年某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佳和数名该组织成员来到被害人林某洪经营的小店内,以收取保护费为由,强行抢走店内打麻将客人的现金人民币1000多元。

2009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佳和数名该组织成员将被害人李某国约至观澜库坑市场,以李某国打牌“出千”为由,逼迫其写了一张人民币20000元的欠条,并押着李某国到银行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次日凌晨,张佳的同伙成员十余人又勒索李某国人民币5000元。

2013年6月15日0时许,该组织成员何小林驾驶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搭载肖振平(另案处理)路经观澜黎光检查站往东莞方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彬、张某昌等人产生争执。后何小林打电话给肖亚飞(另案处理)让其带人前来帮忙,何小林又购买两把菜刀。肖亚飞纠集张佳等人与何小林、肖振平汇合后,众人在观澜黎光新四达工业园附近发现张某彬、张某昌并将二人围住实施殴打,导致被害人张某彬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张某昌受轻伤。

宝安法院院认为,被告人张佳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认定该犯罪集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

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宝安法院经查,杨冠雄犯罪集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宝安法院介绍,杨冠雄犯罪组织结构稳定,有明确的领导、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内部结构清晰,层次分明,下级成员拜上级成员为“大哥”或“老大”,听其安排,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一带活动,有一定的组织性、纪律性,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组织特征构成要件。

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杨冠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特别是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符合立法解释中规定的经济特征构成要件。

杨冠雄及其犯罪组织成员们长期纠集、有组织地在宝安区观澜地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因此杨冠雄犯罪组织完全具备了立法解释中规定的行为特征构成要件。

杨冠雄犯罪组织在观澜一带长期纠集、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在当地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借助这种影响力,杨冠雄及其犯罪组织其他成员甚至不需要施加特定的具体的威胁,只要凭借杨冠雄、胡喜忠等人的“名头”,就可以迫使被害人“就范”,许多当地群众受到侵害后甚至不敢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有些被害人被迫放弃经营,离开了生活、经营场所。这一特征使得杨冠雄犯罪组织有别于一般的犯罪集团,该犯罪组织完全具备立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非法控制特征构成要件。

据此,宝安法院认定杨冠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并对被告人张佳依法判决,杨冠雄等人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刑罚和若干罚金。(记者 王若琳)

[编辑:何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