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保护城市更新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从信息公开、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产权注销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一是规定信息公开范围。要求加强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建设,依法公开信息,保障公众对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搬迁补偿方案等关键环节和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是规定多种搬迁补偿方式。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发挥居民的积极性。(第三十四条)
三是规定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第三十四条)
四是规定面积误差处置方式。明确要求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第三十四条)
五是规定不动产权属注销节点。明确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部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区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拆除建筑物。建筑物拆除后,由物业权利人或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最大限度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的问题
为了有效破解城市更新搬迁难问题,《条例》创设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制度,规定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个别业主经行政调解后仍未能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我们认为,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整体空间与土地价值的重构。开展城市更新的目的是落实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实现对周围片区的良性辐射,带动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基于公共利益予以征收的规定精神。《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实施征收的适用情形、征收程序和补偿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旧住宅区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和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且经区人民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类历史违建部分可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
二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未签约房屋实施征收的,可以不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由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
三是在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前,尚未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物业权利人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该房屋的征收程序终止。(第三十八条)
四是区人民政府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市场主体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第三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