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全楼被判“赔”后续:30多户业主准备上诉
2020-09-15 09:00
来源: 央视新闻

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全楼被判“赔”后续:30多户业主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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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降铁球砸死女婴全楼被判“赔”后续:30多户业主准备上诉

最近,一则“天降铁球砸死女婴,整栋楼判赔”的消息,引发关注。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近日,已有30余户业主表示准备上诉。

事件回顾

2016年,四川遂宁市油坊街127号楼,一只从天而降的铁球,砸中了楼下婴儿车里一名不满一岁的女婴。经过9小时全力抢救,女婴不幸离世。

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但没能找到抛物者。于是,女婴父母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前不久,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一审判决,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不承担责任外,其余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

依据侵权责任法 由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

本案判决是依据2010年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里并不是认定所有住户真的都有“过错”,而是在无法判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考虑,对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抚慰的一种方式。它不是赔偿,并不含有惩罚性质。

每户被判补偿3000元 部分业主表示上诉

虽然法院已经反复解释补偿责任不是赔偿责任,缴纳补偿款不代表有过错,但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有些住户仍觉得很突然,不能接受。

上诉业主代表 张波:当时,我离那个事发地很远,这件事跟我关系不大。这3000元其实能接受,但是我们这些业主要一个理。事发那栋单元楼出了问题,为什么要每个人都出3000元?这笔钱对于部分人来说不算什么,但是社区里有很多老人,还有很多没有工作的人,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来说,适当地捐助一点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元这么多。

对于部分业主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补偿款,法院表示可通过合理途径申请社会救济,但不会因经济问题而改变承担补偿责任的结果。目前,一审判决还未执行,已有30余户涉事业主准备上诉。

高空抛物刑责难界定 最高法出台意见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意见,要“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而实践中,如何找到抛物者,一直是一个难题。对于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仍然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增加了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表述。

而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追加了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公权力介入 最大限度保障公平

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曾表示因为没有刑事立案,他们在调查中会遇到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而新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安等机关就是高空抛物案件的调查责任人。

法律专家岳屾山认为,公权力介入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归责的同时要体现以人为本,应做到救治途径多元化。因为高空抛物事件并不少见,且《民法典》也增加了物业作为管理者的责任,是否可以考虑设置相应的保险进行赔偿。

另一方面,如果之后有任何关于抛物者的线索,都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公安机关都应该重启对这件事情的调查。因为这不仅涉及到民事补偿,还可能涉及犯罪等问题。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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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在四川遂宁,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一名女婴被砸身亡。当地公安介入调查,始终未能找到抛物者。近日有了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事发地整栋住户共同赔偿,每户赔偿3000元。

案情回顾:

铁球从天而降 女婴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四川遂宁的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不满周岁的女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落在婴儿车里。

婴儿被铁球砸中,满脸是血,失去知觉,昏迷不醒。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当天晚上8时许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夫妻俩中年得女

女婴当时还差7天满周岁

2016年,周先生44岁,妻子李女士41岁,两人2004年结婚,直到2015年11月18日,妻子终于生下了女儿言言。“看着女儿快乐地成长,我们觉得再苦再累也是舒心的。本来还有7天言言就满周岁,亲戚朋友也早已准备一起庆贺,没想到竟然发生这样的事情。”周先生悲痛欲绝。

事发后,周先生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

“铁球的主人,你明明知道高楼坠物后果严重,仍作出这样可恶的举动,让一名婴儿失去生命,给我们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你于心何忍?”周先生说,“我们中年得子,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被毁了,孩子还不满一岁,我们感觉天都塌下来了。”

但最终,周先生一家没有获得任何线索。

▲事发后,李女士张贴的“寻凶”告示

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2-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同时,警方敦促涉事责任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希望有知情人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遗憾的是,抛物者还是未能找到。之后,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

庭审现场:

案情存在3大焦点

今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

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认为,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

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

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

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严禁高空抛物!

别让这样的悲剧再发生!

来源:封面新闻、新闻坊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