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新规明确:防卫过当应兼具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020-09-03 10:56
来源: 澎湃新闻

正当防卫制度新规明确:防卫过当应兼具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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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2020年9月3日讯 正当防卫司法适用标准渐趋统一。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上,《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个准确”规则。比如,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刑罚裁量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修改后刑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相关案件,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有的案件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

近年来,涉正当防卫案件常常引发广泛关注。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指导意见》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指导意见》规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此外,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上,《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个准确”规则。比如,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等等。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指导意见》还指出,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姜启波表示,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最高法: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

澎湃新闻2020年9月3日讯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布7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过程中,如何保证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公众的正义观念的理解相契合?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要矫正“谁能闹谁有理”的错误倾向,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简单司法。

正当防卫制度与人民群众的正义观、安全观密切相关。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亿万网民参与讨论。姜启波指出,这一方面反映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权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期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要进一步明确。

姜启波介绍,《指导意见》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应当坚持的理念、应当把握的规则,特别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把握出现偏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要严格公正办案,捍卫法治精神。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电梯劝阻吸烟猝死、私自爬树摘杨梅坠亡等事件之所以会成为诉讼案件,明显是受到这一观念的影响;有的涉正当防卫案件在处理时之所以出现偏差甚至严重失当,也与此有关。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因此,《指导意见》首当其冲要求,必须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目的是要捍卫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第二,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正当防卫的具体适用,蕴含着价值判断和事实认定问题,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准确认定。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因此,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第三,要坚持法理情统一,不能简单司法。司法实践中,个别涉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看似于法有据,但结果得不到社会认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关办案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常理、常情,导致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一般认知出现偏差。基于此,办理正当防卫案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编辑:刘诗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