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修订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破解企业注销难:“失联企业”和“僵尸企业”将有强制退出机制
2020-08-25 08:31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深圳修订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破解企业注销难:“失联企业”和“僵尸企业”将有强制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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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修订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破解企业注销难:“失联企业”和“僵尸企业”将有强制退出机制

见圳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0年8月24日讯(记者 李舒瑜)长久以来,我国企业一直存在“出生容易死亡难”的窘况,“注销难”“注销慢”成为“顽疾”。8月24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创设性地提出治疗该“顽疾”的“药方”——建立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失联户”和“僵尸户”影响营商环境优化

深圳是全国最早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城市,《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于2013年实施以来,商事主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生长——由条例实施前的不足100万家到今天超过330万家,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

然而,在商事主体数量激增的同时,“失联商事主体”“僵尸商事主体”两类状况异常的商事主体数量也在增长,这与现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存在漏洞紧密相关。比如,对“拒不申请注销”的商事主体,以及“失联商事主体”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仍然无法联系的,无任何处理依据。这两类商事主体数量的增长会影响我市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建立企业除名制度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针对“失联商事主体”,《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创设除名制度,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除名的法律后果,是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消灭但保留主体资格,商事主体依法履行清算、注销义务。该制度具有双重功能:对于那些处于隐蔽活动状态但不愿意注销的商事主体,可以倒逼其尽快消除失联状态,恢复正常活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于那些实际无经营且处于事实“死亡”状态的商事主体,纳入市场退出程序。

针对“僵尸商事主体”,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应当注销但未履行注销义务的商事主体,实施市场强制退出。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与依申请注销相同,商事主体资格消灭,完成市场退出程序。但是,对可能出现直接影响债权债务清理问题情形的商事主体,不适用依职权注销制度。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简易注销

注销程序复杂,也是导致一些商事主体演化成为“失联户”和“僵尸户”的一个重要原因。保持高效率的市场新陈代谢对于整体营商环境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提出建立简易注销制度——商事主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过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压缩须提交的材料,减轻商事主体申请负担。一方面,减少设立登记的种类,将当前需要的六项具体材料和一项“商事登记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的兜底条款减少为只需“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或者协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身份证明”等四项具体材料,并取消可能存在隐形材料的兜底条款。另一方面,明确实行“多报合一”制度,商事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已有信息的,政府各部门应该共享,无须重复提交。

弄虚作假申请商事登记要严罚

随着商事登记门槛越来越低、便利化程度越来越高,事中和事后监管以及诚信环境的营造显得更加重要。现实中,仍有少数中介组织在利润的驱使下从事违法违规代办业务,比如通过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申请商事登记。

为此,《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弄虚作假申请商事登记或者备案的法律责任,涉嫌伪造、变造有关文件材料或者冒用身份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有个人责任的商事主体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它商事主体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经办人,三年内不得再经办商事登记申请。

[编辑: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