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丰华”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主要成员被控四宗罪名成立
2018-09-09 08:02
来源: 深圳商报

“冠丰华”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主要成员被控四宗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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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冠丰华”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成员李建军被控四宗罪名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深圳新闻网讯 黑社会性质组织“冠丰华集团公司”主要成员、被告人李建军被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罗湖区法院对被告人李建军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建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宗罪名成立,判处李建军总刑期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李建军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深圳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冠丰华集团公司”违法搭建非法经营

罗湖法院一审查明:自1993年以来,罪犯陈毅锋先后纠集朱业玲、梁耀榕、张伟健、陈天德、卢红娇、廖圣伟、李献格、余江、被告人李建军等人,在深圳市罗湖区一带逐步形成了以罪犯陈毅锋、朱业玲、梁耀榕为首,以张伟健、陈天德、卢红娇、廖圣伟、李献格、余江为骨干,以被告人李建军和罪犯胡步胜、佘春林、刘和生、李云、崔浩杰、郭重阳、刘庆勇、彭建芽、陈朝霞、张德富、陈长春、朱木英、戴丽萍、兰子君、胡建辉等人为主要成员,以招收保安员、消防员的方式扩大势力,逐渐形成保安部、工程部、财务部、招租部等结构稳定、人数众多、分工明确、控制严密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冠丰华集团公司”为名,以成立的深圳市冠丰华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义嘉易实业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违法搭建、寻衅滋事强占公私财物、非法经营、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对其成员采取住宿、统一训练等控制方式,并配发水管、消防斧、灭火器、东洋刀等凶器,在陈毅锋等的领导、指使、授意下,长期在其强占、非法经营的区域内及周边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聚众斗殴、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包庇犯罪分子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并通过暴力抗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其强占、非法经营的区域内,对抗国家的法律管理秩序。

暴力威胁执法,致使强制拆除工作被迫中止

1993年,罪犯陈毅锋、朱业玲、梁耀榕等开始占据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辅路,搭建违法建筑用于非法商用租赁,最后形成东起东门中路西到鑫辉大厦,占地面积约6500平方米,共约450间商铺的违法建筑群原东门百货小商品市场。罪犯陈毅锋、朱业玲、梁耀榕先以广苍公司后以冠丰华贸易有限公司名义,组织被告人李建军和罪犯张伟健等负责该市场出租、管理,每月收取租金、管理费等非法收入约280余万元,至1999年12月被迫拆除前共获得非法收入约1.5亿元。

1998年9月,市国土局罗湖分局对冠丰华在梅园路搭建的违法建筑下拆除处罚通知,限期自行拆除,但冠丰华置之不理。9月中旬,罗湖区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公安、城管、国土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前去拆除该违建。当天,陈毅锋组织了被告人李建军和罪犯廖圣伟等冠丰华骨干,在廖圣伟现场指挥下带领一百多名冠丰华保安持消防斧、铁管、灭火器,并且出钱临时招募大批外部人员共计二三百人,以暴力威胁联合执法组,致使强制拆除工作被迫中止。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堵塞交通

1998年9月,深圳市政府决定加快东门改造,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向冠丰华发出拆迁通知,让其于1998年11月1日前自行拆除深南辅路上的违法建筑群(即原东门小商品市场)。

1998年10月7日,按照陈毅锋安排,梁耀榕、廖圣伟、张伟健带领被告人李建军和罪犯李献格等200多名冠丰华人员着便服聚集于罗湖区政府,廖圣伟、李献格、余江等保安推坏区政府大门后,与其他冠丰华人员冲入区政府大院,堵塞交通、推搡安保人员、制造混乱致使罗湖区政府无法正常工作。梁耀榕、张伟健、廖圣伟、胡步胜等人在迫使区政府同意延期3个月拆除小商品市场后,才将冠丰华人员撤离。

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

2001年3月29日17时许,陈某缘(时为人民小学学生)路经罗湖区立新花园门口,因乱扔垃圾与该花园保安发生争执,其母陈某阳(陈毅锋姐姐,冠丰华东门大世界招租部经理)闻讯后告诉陈毅锋,陈毅锋先后派出被告人李建军和罪犯余江、李献格、廖圣伟组织彭建芽等50多名冠丰华保安持铁管、消防斧,分三次与立新花园保安进行斗殴,致多人受伤,其中立新花园一人构成轻伤、三个构成轻微伤;冠丰华保安三人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建军一审获刑六年

庭审中,被告人李建军在法庭上承认控罪,对2001年立新花园事件有异议,其他没有异议。

罗湖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军无视国家法律,参加以陈毅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该组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在公众场所大规模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建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李建军不服提起上诉。

关于上诉人李建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深圳市中院经查,上诉人李建军自1996年加入冠丰华公司直至2004年,其多次参加以陈毅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此外,原审认定的其他犯罪事实系以陈毅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强占公私财物、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原公诉机关并未指控李建军构成相关的犯罪,但作为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上诉人李建军参与其中,该事实亦是李建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性及量刑的依据。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上诉人李建军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深圳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日前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包力)

[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