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2022-06-24 10:53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最高检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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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取证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走私精神药品的目的,马某某时而称拟用于非法用途,时而称拟用于贩卖,可能同时存在走私和贩卖的行为。为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药品性质及危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调取马某某任职情况、学历证书、网页截图、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查清涉案精神药品的来源和用途。

(二)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走私案件管辖规定,于2021年11月5日将案件报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马某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认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类繁多,马某某案发时并不明知所购买的咪达唑仑、三唑仑等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名录中的毒品,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毒品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是涉案毒品均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马某某作为药学专业毕业生和药剂师,具备专业知识,对于精神药品属性具有认知能力。二是据马某某供述,其明知涉案药物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和购买,只能通过翻墙软件、借助境外网络聊天工具购买,并假报姓名作为收货人,通过隐秘手段付款,将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后马某某又在网上发布出售广告,称相关药品可用于非法用途,与多名买家商谈价格和发货方式。可见,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经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马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结合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目的、毒品效能及用量,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马某某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2月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再次表示认罪认罚。马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马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平时表现良好;涉案毒品数量少,未贩卖成功,也未实际使用,属于贩卖毒品未遂。

公诉人答辩指出,对于马某某的认罪态度、平时表现以及涉案毒品数量等情节,已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得到体现。马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走私入境咪达唑仑等毒品,后又在网上发布出售毒品的信息,且与多名买家商谈交易事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四)处理结果

2022年2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马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周浩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