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2022-06-24 10:53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最高检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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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取证

2019年9月1日,公安机关对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查获的树皮粉末中检出二甲基色胺,树皮粉末和制成的“死藤水”均是毒品,何某买入树皮加工成“死藤水”销售获利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应当对查获的树皮粉末以及售出的“死藤水”的总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系新类型案件,应公安机关商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某类树属于原生态天然植物,目前并未列入国家管制,并非毒品原植物,不能仅因其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而直接认定为毒品;在树皮实物灭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通过熬制等方式制作出的“死藤水”含有该种成分。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并列明实验要求和注意事项。公安机关按照何某供述的制作方法和流程进行侦查实验,获取“死藤水”样本一份,现场提取、封存并形成侦查实验笔录,该份“死藤水”经送检后检出二甲基色胺成分。

(二)审查起诉

2021年5月11日,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除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何某三次贩卖“死藤水”的犯罪事实外,何某从树皮提炼“死藤水”的行为还涉嫌制造毒品罪。在听取辩护人意见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无论是何某将树皮磨成粉末的行为,还是对树皮熬制提炼成“死藤水”的行为,都只包含物理方法,不存在化学加工行为,因此也没有产生与树皮有本质区别或是新的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其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第一,制造毒品的行为不仅包括以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还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何某通过特定方法对树皮粉末进行反复熬制,提炼出“死藤水”,目的就是将其中的二甲基色胺从树皮粉末中溶解并浓缩至易于人体服用的液体中,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树皮的天然状态和效用,该提炼行为将原生植物转变成“毒品”,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同时,何某将制成的“死藤水”贩卖给他人吸食,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何某将树皮磨成粉末,改变了树皮的物理形状,未改变其内部成分比例和效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造毒品”行为,故查获的树皮粉末系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不应当将其计入毒品数量。

经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据此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何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

2021年7月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7月2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何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再次表示认罪认罚,希望从宽处理。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何某贩卖、制造的毒品数量不多,有立功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宣告缓刑。

公诉人答辩指出,被告人何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的“死藤水”,且所贩卖的“死藤水”是其本人购入未管制原生植物的某类树皮作为原料,提炼其中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成分所制成,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不仅制造毒品“死藤水”用于自吸,还多次向他人贩卖牟利,结合其犯罪性质及相关量刑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

(四)处理结果

2021年7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死藤水”、树皮粉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宣判后,何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编辑:周浩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