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2024-02-27 08:15
来源: 央视网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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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如何看待“小过重罚”

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也被人们称为“小过重罚”。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的问题?这类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受公众关注?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如何解决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从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说似乎是无可指摘的,的确是有这样的违法事实,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选择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且还是最低限度的5万块钱处罚。但为什么和大众之间的朴素法感存在严重的背离呢?

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赵宏教授认为,首先是执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全面,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我们要知道,在行政处罚的领域,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的过程当中,其实适用的处罚规范,不仅仅是具体领域当中的处罚规范,可能还会涉及作为处罚的一般法,或者作为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

据赵宏教授介绍,行政处罚法作为一般法,有着很多行政处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领域的行政执法来说,不仅要考虑具体领域的特别法,也要考虑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它明确规定,第一,首违可以不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行政机关可以不处罚他。(行政处罚法)首次违法不处罚,其实是体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原因就在于行政法律规范实际上是非常复杂多样的,很多时候当事人其实是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他在没有认识的情况下,去处罚他,其实违反了责任主义。

赵宏教授也补充说,这里的首违不罚当然也是有限定条件的,就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另外,赵宏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很难规定到每一个具体的情形,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法条背后的涵义,而不能机械执法。否则,高额的处罚金额,还有可能进一步衍生出“趋利性执法”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所谓趋利性执法在食品安全领域,其实很容易找到违法案子,处罚金额都是很高的,比如卖豆腐脑的时候超出了经营范围,一下处罚的幅度很高;拍黄瓜就罚5000元……此类的案子,绝对不只是执法阶段的问题,其实反映了整个立法背后,我们在立法选择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缺漏的问题。

不过,赵宏教授也解释,对于执法人员来说,在实际中如何准确适用多部法律,也确实有着难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执法人员)面临大量此类的案件,如果要求他在个案当中再去甄别当事人有没有过错,是不是第一次违法,会影响执法的效率,很多的执法人员不愿意做这样的查证工作。

赵宏教授介绍,类似这样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即使想适用不予处罚这样的规定,也存在着另一个角度的压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很多执法人员的压力在于,这种法律规定应该要罚的案子,虽然具有可以不罚的情节,但如果执法人员真的不罚,回过头来在很多地方,执法人员又会受到追责,会被认为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这个案子法律规定是应该罚的,为什么不罚?执法人员也会面临这样的压力。

这些存在的问题,也正是需要解决的方向。如何解决小过重罚这个问题,据赵宏教授介绍,首先就是立法上,要更加精细,对不同情形多加区分,给一线执法人员更明确的指引。

比如,2023年11月,广州发布全国首个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出台《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针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轻微情节作出列举。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采取劝诫、引导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等教育方式予以纠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罚当事人并不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教育当事人、责令他改正,是行政执法的目的。

然后,从执法层面上,赵宏教授认为,执法人员应该有体系化适用法律这根弦。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不能说在执法的时候,只适用于这个领域当中的专门法,但是没有看到一般法,也没有看到一般法当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可能会出现责任豁免的情节,这样的话其实会导致执法僵化问题出现,就是完全不去考虑当事人有没有主观过错,完全不去考虑这个处罚是不是过罚相当,是不是已经超出一般人认知程度的过罚相当,也不去考虑当事人之前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到底有没有认识。

顺手转卖芹菜赚了14元,却被罚款10万元,司法机关最终不予执行的裁定,让这起“小过重罚”的案件得以及时纠正。而这起事件带给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公众的思考并未结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当一个案子的处罚,和大众的一般想法、感受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裂痕,百分之百就是小过重罚,不需要在法律上再精确论证,所以我们经常说法律就是人之常情。就卖了14块钱,最后罚了5万,到期没有办法缴纳罚款,又加处罚款5万块钱,这绝对超出了所有人对于应该受到的处罚和行为违法性程度相当的一个比例了。我觉得这不需要大家学完法律知识,才知道这超过了法律处罚的什么幅度,它其实就是大众朴素法感的体现。

[编辑: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