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2024-02-27 08:15
来源: 央视网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这样的处罚合理吗?

人工智能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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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张某已经不知所措,再加处5万元更是让他慌作一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后,张某也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是因为不了解法律,不懂得这样的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金,对他来讲也确实有些难以承担。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张某总觉得他顺带70斤的菜拿去卖一下,就被罚了10万块钱。他说他也知道有错,但是罚款太高了,他实在是无力承担。

法官介绍,市场监管局认为,对于张某的处罚虽然金额高,但也是合法合规,并不存在过错。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就可以处5万以上的罚款,所以已经按最低的起(罚)点进行罚款,也没有错。

听完双方的说法,看似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才更合理呢?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

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那天他路过邻居的菜地,他就带了一堆菜去批发市场,他并不是职业菜贩,等于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仅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这个不准予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但从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了诸多问题,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价值所在,张某因为此事也受到了教育,这应该比他缴纳大额罚款,更有意义。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编辑: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