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刑”是法外“执罚”
2021-10-12 08:02
来源: 深圳特区报

“以罚代刑”是法外“执罚”

人工智能朗读:

■王琳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拟进一步健全行刑衔接机制,规范监督方式,借此解决“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

这并不是最高司法机关第一次就行刑衔接发文。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同期,国务院也颁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这两个“规定”出台的背景,就源于现实中的种种执法乱象,诸如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执法部门“以罚代刑”屡禁不止等。

20年过去,执法实践中的上述顽症,有的问题已经解决,有的问题持续好转,也有的问题仍在原地打转。

破解“以罚代刑”的执法顽症,打通行刑衔接的肠梗阻,最高检新规在明确监督方式、增强检察意见刚性、细化衔接机制等焦点规范之外,还在内容上突出双向衔接并规定了启动情形。

在行刑衔接中强化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使然。在中国的法律责任体系中,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各自独立又并行不悖。大量行政执法案件先行进入行政执法部门,一些应归属刑事司法的案件也不可避免被挟带进入行政执法。行政部门的执法是否合理、合法、适当?最终的处断究竟是依法执法,还是法外“执罚”?这些问题的答案和最终解决,光凭行政部门自查自纠、自己监督自己是难以实现的。从部门利益出发,将一件刑事案件大事化小,以罚代刑“消化”在行政执法程序,无疑有助于本部门“执罚经济”的壮大。若监督缺位、制约失范,违法执罚的风险和成本便微乎其微,这时“不移送”难免会成为一个选项。

检察监督正是以一个外部视角,一种他律机制介入到行刑衔接中。数据显示,2021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706件,同比上升5.5%;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2390件,同比上升2.2%。以全国之大,上述数据绝对值和平均值都算不上大,但对于具体的个案来说,却是百分之百的监督纠错。这也恰恰说明了检察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不可或缺。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资深媒体人)

[编辑:孙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