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促“知假买假者”成打假“同盟军”
2021-08-11 08:14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力促“知假买假者”成打假“同盟军”

人工智能朗读:

■邓辉林

“知假买假者”只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是得力的打假“同盟军”。民间的“知假买假者”不缺打假的热情和精力,可以弥补行政监管力量不足的短板。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件:沈阳市一男子徐某某在一家便利店故意购买过期面包并提起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同时自称之前在沈阳市多地购买过几十次类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提起几十个诉讼案件,获得了几千元的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二审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发生过多起类似的涉及问题食品的案件。比如,2018年,山东曹县青年韩某,在明知青岛一家超市销售的进口红葡萄酒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分两次从超市购买了2万余元的红葡萄酒,在一审法院不支持其十倍索赔请求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同样是“逆转式”地判决支持韩某的十倍索赔请求。

在要不要支持有人故意购买问题食品然后索赔的问题上,不仅在民间舆论场,就是在法律界也一直存在不同声音。说到底,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能不能纵容“恶行”。在一些人看来,“知假买假”为的是谋一己私利而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法律不能助长这种“恶意打假”“自私自利式打假”。

诚然,以往“知假买假者”中,出现过一些害群之马,通过调包、栽赃等手段向商家敲诈勒索,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但是,也有很多“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并没有越过法律红线,像王海一样的职业打假人不在少数,他们的打假行为客观上促进了市场净化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抛开论动机的“诛心”之论,“知假买假者”只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就是得力的打假“同盟军”。以目前市场监管部门的架构,人员编制有限、执法人员数量有限,打假很难做到“全覆盖”。而民间的“知假买假者”不缺打假的热情和精力,可以弥补行政监管力量不足的短板。

包括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各方应该创造条件,力促“知假买假者”成为打假“同盟军”。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为“知假买假者”提供了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法规,也有必要将职业打假人纳入保护范围。

在力促“知假买假者”成打假“同盟军”方面,还可以更进一步,考虑采取“检举分成+保密”制度作为制度补丁,即在严格为检举人保密的前提下,发动民间检举生产、销售问题食品的商家,职能部门对涉案厂家、销售商处以罚金,检举人从中分成,这样,职能部门不用忌惮职业打假人“违法打假”,打假也能形成双方合力。对问题食品如此,对其他问题商品同样可以如此。

[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