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离婚后她拿到家庭劳动经济补偿
2021-11-23 07:47
来源: 深圳晚报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 离婚后她拿到家庭劳动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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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1年11月23日讯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当婚姻走到尽头,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李先生应向王女士支付离婚补偿金1万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获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权益。

李先生和王女士曾是同事关系,相恋不久王女士未婚先孕,两人便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王女士生育一子,婚后两人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20年12月,李先生向福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定孩子归自己抚养。“从嫁给你到现在,你从未负担过家庭支出,也没有照顾过老人和孩子,所有压力都是我一个人承担。”王女士也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李先生支付家庭劳动经济补偿,并分割家庭车辆变卖后的款项。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主张离婚,王女士也同意离婚,证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准予双方离婚。关于抚养权及探望权,因李先生和王女士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法判定婚生子由李先生直接抚养,王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王女士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婚生子,探望方式及时间由双方协商处理,李先生应予以协助;关于车辆卖出款项的分割问题,因车辆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车辆已卖出,卖出的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根据双方购买车辆时的出资比例,法院酌定李先生向王女士补偿车辆卖出款项4万元。

关于离婚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李先生到外地上班,家中事务主要由王女士操持,福田法院综合考虑夫妻一方投入家庭事务的劳动时间、强度、繁杂程度、另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酌情判令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离婚补偿金1万元。

[编辑:刘诗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