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法治保障
2022-04-13 10:30
来源: 宝安日报

《反有组织犯罪法》: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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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讯宝安日报记者 韩翀 通讯员 李潘)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下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即日起,本报将推出系列报道,就《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意义、内容及亮点进行深入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意义重大

记者获悉,此次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是对既有防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而且更是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确保扫黑除恶有法可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这意味着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已进入全面依法、常态化开展的新阶段,对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安宁、国家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9章77条内容规定有关制度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确立了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原则,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定义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了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有关制度,划定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性质。

三大亮点,为扫黑除恶提供法治保障

据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呈现出三大亮点:一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并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为依法从严惩治和防范黑恶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为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二是深挖“保护伞”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5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为加强行业监管,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三是作出专门规定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职责作了规定。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接下来,宝安区将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宝安区扫黑除恶斗争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编辑:贺靛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