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期内红娘为黄先生介绍12位约见对象。黄先生出示的一份《服务客户满意度调查表》显示,8月30号的见面恰好是他的第12次约见。
“他们三番四次拒绝返款,理由各不相同,自相矛盾。”黄先生表示,当初红娘只是口头承诺服务顺延两个月,确实没有另外签订合同,但没想到因此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他认为世纪佳缘存在虚假宣传、以结婚返款为噱头诱导会员续签高额服务合同的行为。
目前,黄先生已向深圳消委会投诉,下一步他计划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律师说法:商家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崔曲平律师认为,如果第一份合同没“合同不可变期”条款。那么,平台不能用第二份合同的新增条款来对抗。门店最初说法中,“用第二份合同内容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这是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他解释。
而对于双方合同期的争议,他表示,有证据证明的商家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他解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可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
“商家作出口头承诺后消费者接受的,该口头承诺即构成口头合同,对商家及消费者均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该口头承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崔律师介绍。
他建议在协商无果情况下,可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提起诉讼。
【撰文】邓子良 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