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超员载客,车辆极易失控,对车上的乘员来说,超出的人员没有安全装置的保护,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来说,更是一个移动的“炸弹”。
超员的危害
1
车辆行驶状态不稳定
超员导致车辆超出其载重量,会增加在行车过程中的不稳定性,使得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也相应增大。
2
容易爆胎、失控
超员车辆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事故。特别是交通事故、车辆自燃等意外情况发生时,超员会给乘客逃生、抢救伤员造成极大困难。
3
无座乘客最危险
超员乘客几乎没有任何安全设施保护,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如车辆侧翻等),危险性不言而喻。
广东交警提醒广大司机和乘客,要自觉抵制超员超载车辆。
驾乘车辆,人数一个都不能多
行车上路,安全一点也不能少
来源:广东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