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和滑梯安装公司不担责
对此,承办法官介绍,要裁判谁应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责任,首先要厘清小丁入院治疗的伤病是否和摔伤有关。法官来到医院,对小丁在事发27小时后才入院接受治疗的原因进行了调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曾途:小女孩当时从1米7的高度摔下造成颅脑损伤,可能造成了脑震荡,后续反应可能就是呕吐,也有可能是腹泻,有一个延迟性。小女孩的反应完全符合因为颅脑损伤造成的脑震荡的一个后续性的反应。

同时,法官表示:
·小丁在玩滑梯的过程中存在逆行攀爬上滑梯等危险行为,小丁自身有一定过错。
·小丁作为未成年人,在玩滑梯时应当有监护人在旁陪伴。在事发时间内,小丁的奶奶并没有在现场,而是将孩子独自留在儿童乐园,让小丁处于无人照看的危险处境。

法官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原告小丁一方自身存在责任,小罗一方也存在责任。
·首先,小罗在玩滑梯的过程中也和小丁一样存在逆行攀爬上滑梯、站立滑行的危险行为,小罗在向下滑行的过程中与小丁身体发生接触,导致小丁从约1.7米高的滑梯处坠落地面受伤。
·其次,事故发生时,被告小罗的爷爷尽管在儿童乐园陪护小罗,但没有及时发现、劝导并阻止小罗于滑梯逆行等危险行为。
·最后,小罗的爷爷作为监护人,还存在另一方面的过错,就是在发现小丁摔伤后没有对小丁进行积极救治。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冯静:小罗的爷爷虽说在游乐场内,但他的视线并没有放在小罗身上。其他家长把小丁扶起来后,小罗爷爷看到可能出事了,就把小罗从另外一边叫过去,领着他回家了。

经过法院综合评定,判决原告小丁一方承担40%的责任,被告小罗一方承担60%的责任。
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和滑梯安装公司是否应该对小丁的受伤担责呢?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和滑梯安装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他们进行过分苛责。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曾途:没有发现滑梯存在质量和安装方面的问题,同时物业公司也尽到了基本安全监管责任,在滑梯上标注了适合几到几岁的小孩使用,后面写着需要家长陪同。
最后,法官提示,喜欢玩耍是小孩的天性,但未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应审慎陪伴和防护,教育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滑梯等游乐设施、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如果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孩子发生了意外,造成了别人的损失或者导致自己受伤,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