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同追”大伯坑山体披新绿 深圳中院擦亮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东江品牌”
2024-04-08 07:54
来源: 深圳特区报

“三责同追”大伯坑山体披新绿 深圳中院擦亮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东江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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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4年4月8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几年前,汕尾市红草镇大伯坑因有人非法采矿引发火灾,一度伤痕累累,满目疮痍。而如今的大伯坑草木青葱,春意盎然。近日,深圳中院对该起涉非法采矿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坚持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让大伯坑山体披上新绿。据统计,自深圳中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五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来,近3年结案16宗,擦亮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东江品牌”。

非法采矿引发火灾导致生态受损

2013年,周某成向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桥吴村承租红草镇大伯坑,后转租给某种植场。2020年3月,在没有获得采矿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周某成隐瞒其已将土地转租给他人的事实,与林某利、张某煜、陈某伟、冯某明合作开采该地块的矿石。

张某煜聘请姚某广全权管理采矿点,并将采矿和矿石装车业务分包给胡某超、胡某洪等5人组成开采队,又分包给杨某龙等2人组成另一支开采队,使用炮机、挖机在大伯坑非法采矿点开采花岗岩矿石资源。2020年4月29日,在开采过程中引起火灾遂停止开采。

经检测,已开采的矿石储量为26903.8立方米。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向胡某洪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38250元并罚款15300元。其后,周某成、林某利等13人因非法采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被判处相应罚金。

法院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大伯坑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呢?

经鉴定,周某成、林某利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价值1197219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需要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407215元。

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

有鉴于此,汕尾市人民检察院遂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周某成、林某利等6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矿产资源)造成的损失1197219元;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若未修复,则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7215元;连带赔偿评估鉴定费用25万元。此外,胡某超、胡某洪等5人,杨某龙、苏某汉2人,在其采矿量范围内对赔偿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赔礼道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出现一个突发情况:9044平方米受损地块中有4924平方米被纳入汕尾市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范围。

考虑到本案是在各被告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审结之后,另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深圳中院既坚持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又注重刑事追究、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衔接,避免被告被重复处罚。

鉴于刑事案件中被没收的违法所得与本案矿产资源价值损失的损害赔偿具有同质属性,对各被告已被判处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应在其承担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赔偿金额中进行抵扣。胡某洪被行政机关没收的违法所得亦应予以抵扣。对于修复费用,虽然案涉受损地块中有4924平方米被划入征地范围,已经不具备直接修复的必要性,但此涉及的是修复可行性的问题,并不免除各被告因损害生态环境本应承担的修复责任,案涉修复费用为407215元,应由各被告承担。

综上,深圳中院判决,周某成、林某利等6人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矿产资源)的损失、修复费用、评估鉴定费用共计47157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胡某平、胡某洪等5人在前述金额中315962.5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龙、苏某汉在前述金额中43303.3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周某成、林某利等13人就非法采矿行为在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是市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五市辖区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来,由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宗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市中级法院与其他地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落实《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生动实践。

[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