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偷拍事件”一审原告败诉:事件影响扩大系男方责任
2023-12-12 20:58
来源: 读特客户端综合

“成都地铁偷拍事件”一审原告败诉:事件影响扩大系男方责任

人工智能朗读: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何某某诉曾某某、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判决: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前据报道,2023年6月11日,当事男子何某某乘坐地铁。22时32分许,同车乘客罗某某、曾某某发现何某某鞋面有闪光点,因怀疑是偷拍摄像头,双方产生争执,何某某自行脱下右脚鞋让二人查看。

地铁安保员巡逻至此处,听到罗某某、曾某某反映后,询问三人是否愿意就近下车解决纠纷。得到同意后,安保员引导三人在锦城广场站下车,并在该站下行站台处与值班站长交接。

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值班站长告知何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并应何某某要求报警。23时05分许,民警到达锦城广场站站台。在此期间,各方均未发生肢体接触。民警询问纠纷事由后让何某某穿上鞋,并引导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

何先生猜测,事实应该是列车快到站时两边的广告牌照在鞋子上,折射出了绿光,让两个女生误以为是摄像头,然后列车到站,绿光消失了,两位女生误以为是关掉了摄像头。

何先生称,此前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罗某某、曾某某曾表示“放心,我们错了我们会给你道歉的”。然而事情澄清后,其中一人飞速说了一句“帅哥,对不起”,转身就要走。他认为这个道歉没有诚意,拒绝接受。最终,双方没有和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曾某某的涉案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嗣后两个阶段予以评价。

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

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其次,纠纷嗣后,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同时,整个过程中,地铁工作人员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未与乘客产生争执,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无主观过错,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综上,对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案涉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公共场所遇到冲突应保持谦抑的姿态和对权利的尊重,秉持冷静和理智,用礼貌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绪和需求,以此实现人际氛围的提升,共同促进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

据海报新闻此前报道,今年6月,何先生曾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网上,并表示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之所以在网上披露此事,何先生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已经想好要诉讼,需要证据。想通过网络平台,寻找一下同车厢的证人。第二,写这个文章也相当于是一种情感的宣泄吧,以当事人的视角,把这个事情完整地展现给网友。”

何先生表示,光是立案就用了3个月的时间。“调取不了监控,拿不到证据。”8月25日,在一名目击者提供的书面证词的帮助下,他才得以成功立案。

立案通知书显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已受理他与两名被告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之后,他还追加成都地铁为被告,认为对方涉嫌违约和侵权。

这是因为,“偷拍”事件发生后,何先生的心里始终有一道“阴影”,甚至很长一段时间不敢坐地铁。他说,当时一名安保人员“搀扶”着他走出车厢,要求他站在站台电梯的扶手边等待。于是他光着右脚,双手背后,单腿靠墙站立。

每当有列车到站,乘客下车,何先生就要被异样的目光审视一遍。他曾试图掏出手机回复消息,但两名被告谨慎地凑上前来,防止他“销毁证据”,他只能向对方展示手机屏幕,觉得“被一种无形的力量逼到角落”。

今年11月3日14时,备受社会关注的“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案”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案件未当庭宣判。何先生的代理律师,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刘丹透露,庭审中原被告辩论激烈,“对方不认为构成侵权,也有一些站得住脚的观点。”

刘丹认为,“这个事件本身不存在对或错,不管是女生勇敢指认,还是男生维护自己的权利,都是没有问题的。双方的歧义就在于女生在发现自己错误之后,并没有对男生进行道歉,这个也是本案的争议之一。”

此外,刘丹律师补充,被告的两名女生勇敢质疑不当行为的做法应该鼓励,她们有权利对不法行为说“不”。“但如果最后发现是一种误会或者无法证明别人存在不当行为,而给别人造成了麻烦的时候,也同样应该去承担错误,或者有义务去消除对别人的影响。”

近期,全国出现了很多地铁上的纠纷事件,刘丹律师指出,应该重视社会舆论的影响,如果冤枉或者主观恶意地诬陷他人,最后不需要承担任何代价,不利于社会发展。

(综合来源: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极目新闻、海报新闻、上游新闻)

[编辑:吴沁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