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医疗机构应共享互认检验检查结果
2022-07-06 07:16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年1月1日实施 医疗机构应共享互认检验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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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7月6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瞄准“病有良医”的要求,为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作了一系列创新。5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法规解读会,解读条例亮点,回应社会关注热点。

给医保患者开自费药要征得同意

换家医院看病,此前的检查就要再来一遍,这让许多患者感到不满。针对这个问题,《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共享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对属于互认范围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且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经执业医师评估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验检查。

医保挂号,开的却是自费药,这增加了患者负担,也容易引起医疗纠纷。为更好保障患者权益,《条例》还规定,在诊疗过程中,为有医疗保险的患者开具自费药品的,要告知患者,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机构须尊重患者生前预嘱

很多人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意识已经不清醒了,重大的医疗决策只能由医生和家属来决定。事实上,当生命不可逆转时,一些抢救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延后了患者的死亡,而且会给患者带来更大的痛苦。

生前预嘱制度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生前预嘱内容包括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如何确保生前预嘱是患者的真实意愿呢?《条例》规定: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在解读条例时表示,生前预嘱制度体现的是对宪法和民法典关于生命权相关规定的落实,其核心是尊重。在订立生前预嘱后,患者的想法改变了,也应该尊重其新的决定。

“实施生前预嘱的前提是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这须是医疗机构作出的专业的判断。”林正茂表示,生前预嘱是一项全新制度,在实施层面还有许多细则需要完善,需要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相关指引,使该制度能够更好落地。

赋予专科护士“处方权”

《条例》规定,建立专科护士制度。鼓励护士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参加专科护士专业培训,取得专科护士证书。同时,借鉴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做法,授予专科护士一定的执业权限,允许开具检查申请单、治疗申请单、外用类药品处方。

以往,只有医师才可以开具处方,专科护理门诊需由医师开具处方后,护士才可以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专科护士有了处方权,一方面可以满足患者的多元治疗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在医疗资源不足、医生人手紧张时,为医生减负。

港澳医师可在深圳“多点执业”

为更好推进深港医疗合作,《条例》规定,经依法注册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向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其主执业机构以外的本市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属于短期执业的,还应当取得其主执业机构同意。这突破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规定,允许港澳医师在深圳“多点执业”。

目前,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生在深圳执业,都要接受定期考核,但外国医生尚未有此要求。就此《条例》要求境外医师在本市执业累计超过三年的,应当在其注册的主执业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以引导和鼓励高水平境外医师来深执业。

[编辑: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