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指引
2022-03-26 11:22
来源: 精彩横岗

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指引

人工智能朗读:

一、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企业新冠防控操作指引视频

二、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企业新冠防控操作指引图解

三、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企业新冠防控口诀

四、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手册(第一版)

深圳市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

工作操作手册

(第一版 )

为有效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境外输入物品传入我区,科学精准分类分级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指导境外输入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进口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广东省《收拆重点管理的中高感染风险境外输入物品消毒和防控技术指引》《进口货物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按照“人、物、环境”同防原则,制定本操作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区境外输入物品的全流程疫情防控,包括但不限于通关、运输、装卸、贮存、加工及销售等各环节。

二、分类分级防控

(一)重点入境渠道防控

1.由香港通过陆路进入我市、区的货物疫情防控工作参照《深圳市跨境货车司机全流程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深交〔2022〕39 号)执行。作业点经营单位要为跨境货车设置专用停车作业区,按照“一车次一作业一消毒”原则,对境外输入物品先消毒再作业,严格落实纳管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制度,对接触跨境货车司机和境外输入物品的工作人员实施名单管理,为工作人员设定污染区、半污染区(更衣区)和清洁区。

2.国际邮快件疫情防控工作参照《深圳市入境邮件快件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深邮管函〔2022〕1号)执行。邮政快递企业要在入境查验、集中分拨处理、市内运输、末端投递、收件人接收等环节严格落实预防性消毒,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在邮件快件表面张贴/标识温馨提示,强化终端个人防护。长期大量接收入境邮快件的企业要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指定专职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在专门场所接收、开拆入境邮件快件。

3.入境人员携带入境的个人自用物品疫情防控工作在遵循《广东省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健康管理及风险防控工作指引》(粤防疫指办函〔2021〕338号)基础上,在隔离登记结束后,隔离点接待人员要严格落实“一客一手消”“一物一手消”要求,对直接接触旅客的物品或相关检查工具以及暂存物品进行全面消毒,督促旅客进入房间后对个人携带入境自用物品进行消毒。有关旅客要积极落实。

(二)重点入境产品防控

1.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参照《深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进口冷链食品全覆盖全链条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深防疫指办〔2021〕4号)执行。冻品集中监管仓和全区各冷库经营主体必须指定一名冷库安全员,必须督促从业人员进行粤康码扫码及每周核酸检测,必须设立人员健康监测、物品检测消毒、环境监测消毒三本台账,并分别登记核实,必须确保进口货物入库前每件(独立包装)已经消毒,必须督促人员配置“两套衣服”做好个人防护,必须对作业区实行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管理,必须查验供货商(委托方)资质且对贮存货物索证索票,必须在进口冷链食品出入库两日内通过“冷库通”填报出入库信息”,必须及时对搬运工用具进行清洁消毒,必须配合做好阳性产品处置。

2.进口冷藏水果疫情防控工作参照《市农贸市场和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藏水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执行。有关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其中进口冷藏水果首次开箱消毒作业点作为防控重点环节,应对消毒作业区、办公区等区域进行围合管理,由有资质的消毒企业对进口冷藏水果外包装进行消毒,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

3.广东省《收拆重点管理的中高感染风险境外输入物品消毒和防控技术指引》中列出的低感染风险境外输入物品参照本指引执行,中高感染风险境外输入物品除根据本指引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之外,还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从严管理。主要包括:

(1)高感染风险。可能直接沾染有人体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的物品,如:齿科印模、义齿、牙具、牙模;其他组织、器官、骨科印模制品等。

(2)中感染风险。需冷藏或冷冻的生物制剂、药品、食品及原料等物品包装表面。

(3)低感染风险。一般的纸质材料、生活用品、器具。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按照“双固定、双扫码、一监控,一台账、一体系”(固定场所作业,固定重点岗位人员,扫人员作业识别码,摄像头监控,一套台账,一张企业防疫责任清单)原则,进行境外入境物品作业处理。

1.“双固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固定场所对境外输入物品进行装卸、贮存、拆封等,并加强对该区域的消毒工作,有条件的每 7 天对高频次接触的门把手、作业

台、作业器具等物体表面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要保持重点岗位人员相对固定,加强岗前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1)固定场所应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条件 ,方便实施收拆作业以及整体环境的消毒,应在明显位置配备流动水洗手设施或免洗手消毒液,设置明显标识,制定规范操作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实行限制人员管理,其他人员非必要不进入。

(2)重点岗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长期首次直接接触未经预防性消毒境外输入物品的搬运工、装卸工、掏箱工、拆包工、消毒人员、叉车工、库管、采样人员、垃圾清理人员、货单签收人员等。

2.“双扫码”是指境外输入物品企业通过粤省事建立场所识别码、场所识别专区码。企业人员在进入场所时扫场所码,企业人员在接触境外输入物品作业时,扫场所专区码。

3.“一监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固定场所设置摄像头,实时监控在固定场所作业的重点岗位人员作业及个人防护情况,并实现录像可查。

4.“一台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一套台账”,制定境外输入物品流向台账,做好进货查验记录、投料记录、出厂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建立重点岗位名单,跟踪重点岗位人员个人健康状况。通过区疫情防控平台“境外输入物品”模块录入“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街道名称、社区名称、详细地址、企业防控责任人姓名、企业防控责任人电话、进口品类、进口商品去向、涉及冷链商品名称、重点岗位名称、单位场所识别码、街道管理部门、街道管理部门联系人”等信息要素,跟踪纳管重点岗位人员核酸检测情况。

5.“一体系”是指企业搭建疫情防控体系,明确企业疫情防控组织架构,成立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为直接责任人、人事或安全部门领导任防疫主任的三级架构,将责任逐级落实到具体人,明确责任分工,列明责任清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所属街道纳管。

(二)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载物集装箱(含箱式货车)和境外输入物品在掏箱卸货作业时、生产使用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对入境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对拆卸后产生的外包装、铺垫物等垃圾进行消毒后,装入垃圾袋中于通风良好场所静置7天,再按生活垃圾其他类别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回收。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防疫要求将依法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疫情防控期间,单位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的,可由公安机关对企业及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罪名,对企业及主要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百三十条、《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2.疫情防控期间,单位瞒报、缓报、阻碍员工向相关单位报告疑似症状等疫情,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3.从事跨境运输业务等需要经过海关口岸的企业,未配合海关部门对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将会被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二条)

四、境外输入物品全流程管控措施

(一)口岸通关过程管控。

1.货主或其代理企业应如实申报境外输入货物物品相关信息。货物进口企业、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海关部门指导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境外输入货物物品的预防性消毒工作。

2.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组织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3.航空货物由货主或委托装卸货作业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未在口岸环节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在后续环节卸货时予以消毒。

(二)中转运输过程管控。

1.境外输入物品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应尽可能将境外输入物品与其他货物分开。不能分开时,应当对该境外输入物品和相关联的其他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

2.境外输入物品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物流企业要在交通运输部门指导下落实运输车辆船舶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3.装卸和运输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打开包装直接接触境外输入物品。

(三)装卸仓储过程管控。

1.境外输入物品在仓库倒箱过车、入库存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入库查验,严格检查境外输入物品报关手续、检验检疫证明、产地来源及规格数量、进销货台账和消毒记录,检查货物外观及包装完好性及数量等。

2.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境外输入物品独立仓库。不能设置独立仓库的,应将境外输入物品放置在相对独立区域,避免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3.发现包装破损的境外输入物品时,属于高风险品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第一时间设置隔离区域避免人员近距离接触,并及时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现场核酸检测和采样。发现核酸阳性样品请疾控部门复核,核酸检测阴性的,进行预防性消毒后方可入库。

4.仓库应当做好境外输入物品的出入库记录,相关出入库查验资料和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四)生产加工过程管控。

1.境外输入物品加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科学消毒方法,按照“消一层、拆一层”加强货物、包装及原材料的的预防性消毒。

2.对于中高感染风险境外输入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境外输入物品的内包装及其内容物,按批次进行核酸检测抽样采样,经预防性消毒后再进行生产加工。对于低感染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受病毒污染的境外输入物品,有条件的,可按照同一国家同一供应商分别进行核酸检测抽检,抽检频次不少于1次/周。

3.对于打开包装后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进行预防性消毒的货物,属于无尘车间生产制造的集成电路、精密仪器或经过特殊杀菌杀毒工艺处理的产品(原料),生产经营单位拆封加工时,原则上应确保当日距产品(原料)生产地离岸日期间隔8天以上,其他产品应至少确保货物已在常温下通风良好场所静置7天以上。同时,须在当地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强化接触人员的个人防护。

4.境外输入物品应在固定场所进行装卸、贮存、拆封等作业。作业期间,非重点岗位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固定场所。每次作业完成后,均需对该场所进行清洗和消毒。

5.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每班次应当在生产加工完成后,对使用过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

(五)销售经营过程管控。

1.境外输入物品直接在市场销售的,销售经营单位应向分销商了解相关物品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防止不符合要求的境外输入物品进入市场。

2.对需打开外包装销售,涉及中高感染风险境外输入物品的,销售经营单位应对内包装及其内容物,按每批次进行核酸检测抽样采样,核酸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条件允许时鼓励对内包装进行预防性消毒。

五、从业人员管控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新冠病毒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制定新冠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和报告疫情情况,有效预防新冠病毒的传播。

(一)一般要求。

1.新上岗员工健康登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员工做好14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卡,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情况。对有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员工应当按属地要求进行管理。鼓励新员工上岗前自愿接受核酸检测。员工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当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

2.员工日常健康监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在境外输入物品生产经营区域入口设置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有条件的单位,可参照7天1检周期组织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3.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外来人员非必要不得进入生产经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询问其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落实登记、测温等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佩戴口罩等),方可允许其进入。对有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外来人员应当按属地要求进行管理。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4.个人防护一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发充足的、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废弃个人防护用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消设施。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当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应当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不可将工作服带出工作场所。在未戴手套以及更换手套间隙时洗手,避免防护用品二次污染。

(2)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3)加强手卫生。在处理境外输入物品后,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共货物后,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快干型手消毒剂消毒对手进行消毒。

5.从业人员返岗。根据生产经营区域上岗人员登记和健康档案,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者感染新冠病毒员工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

6.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要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组织对本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正确穿戴防护用品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重点岗位人员健康管理和防护要求。

除做好个人防护一般要求外,重点岗位一线从业人员还应当做好以下个人防护工作:

1.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实施全名单管理。纳入名单管理的从业人员应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未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满14天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符合第三针加强针接种条件的,按照自愿主动原则“应接尽接”。

2.各区应将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纳入应检尽检的免费检测范围。对于长期大量(大于12次/年)接触境外输入物品的人员,在纳入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名单管理期间内,各相关经营单位应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实施核酸检测2天1检。要脱离重点岗位人员名单管理的,需满足脱离岗位14天内核酸检测3天2检且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对于接触境外输入物品频率较低(小于等于12次/年)的人员,各相关经营单位应主动申报,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在第1、4、7、14、15、21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均为阴性的才可脱离重点岗位管理。

3.重点岗位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穿戴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作业环境会产生粉尘的建议穿戴KN95/N95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或丁腈手套、一次性条形帽、护目镜/防护面屏,在不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下,穿戴一次性鞋套和隔离衣,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手触摸口眼鼻。原则上防护口罩佩戴时间不超过4小时,口罩脏污、变形、损坏或异味时应积极更换;更换口罩时应同时更换全部防护用品。重复使用的护目镜每次使用后,应及时进行消毒干燥备用 ,可用25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有效氯浓度为250mg/L-5OOmg/L的季铵盐消毒液浸泡30分钟消毒。

六、设施与环境消毒要求

消毒措施可参照广东省《收拆重点管理的中高感染风险境外输入物品消毒和防控技术指引》执行、消毒剂的使用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执行。

(一)运输工具。

司机在传输、递交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对于重复使用的容器,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应当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车辆运载一批境外输入物品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车内人员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按键、推车扶手、移动设备等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及车厢内外及时进行彻底消毒。

(二)贮存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周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等进行清洁消毒。每班次作业完成后,对作业工具实施消毒。

(三)生产加工场所。

1.普通厂区优先选择自然通风,如条件不具备可辅以机械通风。密闭厂区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应当有完善的下水道,并保持畅通。

2.增加对原料加工处理各环节生产车间环境、储存仓库等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每班次工作结束时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特别应当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部位(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等)、人员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毒。

(四)销售经营场所。

1.经营单位对人员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应当定时清洁并消毒。

2.经营单位应当保持境外输入物品加工工具清洁卫生。每次使用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备用。每天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3.经营单位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地面和可能被污染的墙壁等表面可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拖布和抹布等保洁用品应当专区专用,避免交叉感染,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处理。

4.提醒告知。经营单位应在境外输入物品零售区域(商店、卖场、超市)广播、张贴告示,提醒顾客注意保持距离,并注意及时清洁双手。

5.配备洗手消毒设施。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工作场所洗手设施运行正常,或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七、应急处置

(一)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应急处置。

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各街道应立即按照《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应急处置流程(第一版)》开展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根据当地要求及时对相关货物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在处理相关货物时应当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漏,参与货物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

各街道应组织对涉疫境外输入物品样品进行溯源调查,加强涉事境外输入物品追溯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二)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

境外输入物品生产经营相关区域一旦发现确诊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加工的境外输入物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经营。

八、注意事项

1.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境外输入物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2.各环节生产经营单位间要加强协同配合,主动向下一环节提供消毒证明,在境外物品表面张贴/标识风险温馨提示。有消毒证明的,同一装载运输工具、同一层包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

3.要采取科学消毒与措施,合理使用消毒剂,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物体表面要增加消毒频次;高频接触的门把手、操作台等要加强清洁消毒。

4.不要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除口岸通关环节外,不对跨境货车轮胎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对人员进行消毒;不对大型流动水体投加消毒剂进行消毒;不用戊二醛对环境进行擦拭和喷雾消毒;不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做预防性消毒。

5.使用乙醇消毒液应远离火源,严禁大面积使用,使用环境尽量通风。

龙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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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企业

疫情防控指引总表

落实主体责任构建防控体系

(五定)

定责任人:明确组织架构、指定责任人、明确分工;(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防疫主任)

定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

制定操作规程;

固定作业场所(有明显标识、设置摄像头、通风良好);

固定重点岗位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双扫码

扫场所识别区、场所专区识别码

一台账

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一名册

建立全体员工信息花名册,建立重点岗位人员名单。

接收

在专门场所接收、装卸、贮存、拆封,有条件的每 7 天对高频次接触的物体表面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拆封

消一层、拆一层

中高感染风险:内包装及内容物每批测核酸、预防性消毒

低感染风险:有条件的同一国家同一供应商测核酸,频次不少于1次/周

保质期较短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集成电路、精密仪器、特殊杀菌杀毒工艺:产地离岸日期间隔8天以上。其它:通风静置7天以上。

消毒

每次作业完成后,均需对场所、车辆、设备、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健康管理

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落实登记、测温、查健康码;

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当立即主动报告;

重点岗位人员需接种2针新冠疫苗,第3针应接尽接。

核酸检测:大量接触(>12次/年),2天1检;脱离重点岗位管理:14天内3天2检。接触频率较低(≤12次/年)脱离重点岗位管理:第1、4、7、14、15、21天核酸检测。

销售场所

直接销售:向分销商了解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情况并取得证明。需打开外包装销售:中高感染风险,对内包装及内容物每批次核酸检测,条件允许,鼓励内包装预防性消毒。

环境、设施、工具每天清洁、消毒;

提醒顾客保持距离、配备洗手消毒设施。

垃圾的消毒

处理

进口货物单位产生的垃圾(含一次性工作手套、一次性隔离衣、口罩、进口货物里层外层包装等)要日产日清,收集后应进行消毒处理,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按照普通垃圾处理。从业人员处置垃圾时应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垃圾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在每日清空后进行消毒和清洁。

*重点人员防护要点:穿戴一次性医用防护口罩(作业环境会产生粉尘的建议穿戴KN95/N95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或丁腈手套、一次性条形帽、护目镜/防护面屏,在不影响作业安全的情况下,穿戴一次性鞋套和隔离衣,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手触摸口眼鼻。如果作业过程中手套、口罩弄湿、弄脏或破损,应当立即更换,作业完毕后应当立即洗手洗脸。

五、打好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阻击战宣传图表

六、龙岗区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工作温馨提示图

七、预防性消毒过程记录表

资料来源:龙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深圳市境外输入物品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

整理编辑:精彩横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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