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疫情依然严峻复杂
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广大市民朋友的
自觉参与和大力配合
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不仅可能导致防疫工作出现漏洞
带来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
而且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跟着我们的脚步来看以下案例

案例简介
2月27日,王某在明知东莞市大朗镇封控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相关封控措施,指使周某驾驶货车运载货物从大朗镇杨涌村驶离封控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王某、周某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2月27日,杨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关于防疫的相关通告,在大朗镇佛子凹村擅自翻越隔离设施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杨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2月27日,深圳市科翰培训中心(坪山区坑梓街道梓心路教育点)违规开展线下培训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已对该机构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通报:公安机关在开展疫情流调溯源时发现,某国际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开展境外电商货物转运业务,并进行跨境货物运输作业。目前,该公司员工已全部按规定隔离,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汪某、吕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调查。
1月7日,东莞市勤庄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东莞市疫情防控的规定,对国内其他城市进入东莞市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查验集中监管仓的出仓(库)证明文件,并非法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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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疫情有关的法律分析
不配合政府部门发布的防疫管理措施,轻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常见的违法情形有不佩戴口罩、不出示健康码、不配合身份登记、隐瞒、瞒报病情等行为,以上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建议
广大居民应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政策进行日常活动,积极配合社区、小区工作人员的工作,都要重视自我健康的监测,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为深圳疫情防控贡献出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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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地说法栏目2022年第1期
来源:坪地司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