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终得解脱
2021-10-18 08:14
来源: 深圳特区报

“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终得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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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钧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办结,被困于长达20年连带债务之苦的当事人,迎来了开启新生活的希望。

受汉语语境的影响,破产往往被赋予“倾家荡产”的负面寓意,这多少妨害了破产制度在自然人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再加上我国商业社会发展尚未达到成熟期,风险平衡的民商权利意识并未进入社会主流。而在法律中,破产是一种债务人保护程序,它破的反而是债权人的产,它就是要避免个人“倾家荡产”极端事件的出现。现代民商社会的自然人交往中已经逐渐确立了一个平衡原则:任何债务的产生,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应风险共担,除非另有约定。破产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都可以快速恢复的程序,是一项商业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有的好制度。在一些商业发达的经济体中,破产法案件中绝大部分是个人破产案件。

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推进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意见,深圳先行一步,率先在全国立法,通过了个人破产条例。这是继企业破产法之后,在破产法律体系上作出的又一重大立法活动,具有极高的示范先行意义。本着大胆探索又谨慎细致的原则,个人破产条例力求与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保护原则相一致,使其有个平稳的法律过渡。个人破产程序中引入了个人债务重整制度、债务和解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些制度都类比适用了企业破产法的原则。此次办结的案件,就是债务和解制度的产物,为全国首案。而在此案之前,深圳法院也曾办理过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脱困与重生带来了希望,为他们重获社会信用、回归正常商业交往关系创造了条件。如果说“黑名单制度”就是不断把失信的人送进强制规范框架里来,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把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失信人送出去。“诚实而不幸”遵从了双方的意思自治精神,使债权人也因债务人的“诚实而不幸”而自愿同意消除债务,令债权人加入到了“诚实而愿意承受不幸”的队伍中,有助于社会形成善良且上扬的正气。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编辑:施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