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024-05-10 15:41
来源: 南方网

七部门: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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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提到,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协同监管进一步优化,预收费资金监测预警、风险隐患排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能力有效提升,养老服务市场更加公平有序,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有效减少,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消费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预收费模式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广泛应用于服务业。随着我国养老服务快速发展,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降低运营风险等考虑,也采取了预收费模式运营,主要有预收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卡”“会员费”等形式。预收费在一定程度上,让老年人及家属享受了优惠的价格,节省了逐月交费的时间成本。但也要看到,一些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导致风险积聚。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骗老年人的“养老钱”。

《指导意见》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报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指导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会员费最高额度等限制性要求。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倪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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