椰子鸡火锅“傍名牌” 法院判赔244万元
2024-04-29 08:29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椰子鸡火锅“傍名牌” 法院判赔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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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2024年4月29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张建国)原告某某椰林公司指控椰林某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龙岗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244万余元。该案例入选2023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据了解,某某椰林公司为知名椰子鸡火锅连锁企业,获授权成为“某某椰林”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2018年,椰林某某公司及其分公司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及同类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使用“椰林某某”标识,仅将“某某椰林”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顺序前后调换。为维护自身权益,某某椰林公司向龙岗法院起诉椰林某某公司,指控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椰林某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指控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主张成立。被告及其分公司在其门店招牌、经营场所、餐厅用具及宣传品、美团店铺、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含有“椰林某某”字样的标识,相关标识使用项目与原告注册商标“某某椰林”核定使用项目相同,标识中的“某某椰林”与原告组成文字相同,仅文字顺序不同,构成近似,且系突出使用,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在原告已注册商标“某某椰林”且开设有多家门店数年后,仍以“椰林某某”为字号登记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原告已获得相关荣誉并开设多家连锁店后,被告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在深圳、惠州地区开设多家门店,还于诉讼期间设立分公司。同时,被告美团店铺有多条评论的内容混淆了原被告品牌,被告均未明确澄清其并非原告品牌。因此,被告主观上确有攀附原告注册商标、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故意,且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营业规模大,侵权情节严重,故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龙岗法院判决被告椰林某某公司赔偿原告某某椰林公司填平性赔偿金和一倍惩罚性赔偿金合计244万余元。

[编辑:陈占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