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入职前尿毒检呈阳性,本人送检未检出,法院:不认可其结论
2023-04-24 11:26
来源: 红星新闻

消防员入职前尿毒检呈阳性,本人送检未检出,法院:不认可其结论

人工智能朗读:

刘九阳陷入了冰毒检测结果互相掐架的罗生门中:昆明安宁市公安局对他的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而他自己找司法鉴定机构做的检测,结果都是阴性。

因不服安宁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九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终审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未认可刘九阳自行检测的结论,理由是,“以后来所做的毒品检测呈阴性的结论,否认之前毒品检测呈阳性定性的做法,不符合逻辑”。

不过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解释,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本案中,刘九阳供述其“吸毒”的时间发生在2020年7月,其自行所作的毛发检测时间在2020年12月,并未超过6个月的期限。

本次行政处罚直接断送了刘九阳的消防员之梦。为还“清白”,刘九阳的家人已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对(2021)云71行终68号终审判决申请监督,认为本案存在大量证据涉嫌造假的情形。日前该院已受理此申请。

407人参加消防员招录体检,4人尿检呈阳性

19分钟后,立体外形的检测仪发出了一阵“滋滋”声。

它吐出一张纸条,辅警杨倩念出结果:“经检测刘九阳的毛发冰毒浓度0.754纳克/毫克,冰毒阳性。冰毒浓度小于0.2纳克/毫克方为阴性。检测结束。”

这是发生在昆明安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一次毛发检测场景,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16时49分。本次检测是对刘九阳的复检,以进一步确定他是否吸毒。此前的10月26日,安宁警方称刘九阳尿检呈阳性。

这个时间段的刘九阳是一名刚刚毕业的高中生,已考取云南的一所技术学院,但他更想圆消防员之梦。当年9月,他参加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招录,进入昆明市五华区消防员第三批招录工作群,一个月后他又接到通知,需在入营前做一次尿毒检。

据10月22日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致安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关于协助做好招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尿毒检的函》,为做好年度招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三查”工作,昆明市消防救援支队计划于10月26日与27日两天,对新入营的407名消防救援人员开展尿毒检工作。该支队希望安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予以协助。

体检在位于安宁市的云南新昆华医院进行。安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后来作出的《关于对刘九阳涉毒问题的情况说明》显示,10月26日的尿检工作中,一共检出了4名尿液样本呈阳性人员,其中刘九阳尿检呈冰毒阳性。

该份《说明》称,11月5日,该大队分别通知涉及尿检呈阳性人员到安宁市公安局复检。当日下午16时许,刘九阳与父母一同到达安宁市公安局,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向刘九阳了解情况,刘九阳否认其有吸毒行为。为进一步查明情况,禁毒大队称需采取毛发再次进行检测,刘九阳同意配合。

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从刘九阳头部分别采取A、B两份毛发样本,A样用于检测,B样用于留存。后禁毒大队工作人员使用康永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干式荧光免疫毒品检测仪,对刘九阳毛发A样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冰毒阳性、吗啡阴性。

《说明》称,禁毒大队再次询问刘九阳是否使用过毒品,刘九阳否认。为查明刘九阳是否存在涉毒问题,禁毒大队通知金方派出所将刘九阳带回做进一步调查。

承认吸食了“粉末状”毒品,后否认

安宁市公安局金方派出所作的《查获经过》显示,11月5日18时许,该所接到安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电话称,有一名疑似吸毒人员,需要该所配合进行审查。当日19时,刘九阳即被带到金方派出所接受调查。

刘九阳的母亲周俊是云南某省级单位的民警,父亲刘新宇是一名前司法局干部,他后来担任本案二审阶段刘九阳的代理人。

刘新宇从法院获得的视频证据显示,刘九阳在金方派出所被审讯期间,曾多次提到“我真的没碰过(毒品)”“我能不能复检一次?”但办案人员认为,他这是在“戏耍公安机关民警”。

在11月6日作出的一份询问笔录中,刘九阳承认自己吸了毒。他称,当年7月,朋友在微信上约他到昆明步行街的屋顶酒吧喝酒。当晚23时,同学李洋洋的一个朋友从包里取出一小包“白色粉末”状物品,分给他“一小点”,二人分别放在酒里喝了下去,他当时感觉很兴奋。

在这些司法材料中,刘九阳称,他喝了“豌豆大小”的粉末,他不知该粉末为何物,但清楚它们是毒品,他因好奇想“尝试一下”,就喝了下去。

11月6日,安宁市公安局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报告》,该报告描述了询问笔录载明的基本事实,但认定“吸毒人员刘九阳吸毒不成瘾”。同日,安宁市公安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刘九阳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在一审、二审的公开庭审中,刘九阳否认了上述供述。他自称遭遇了疲劳审讯,其在“一夜未眠”的情况下,不得已顺着审讯人员的话,承认了上述吸毒行为,但该吸毒行为系他虚构,纯属子虚乌有。

对刘九阳“疲劳审讯”的说法,安宁市公安局答辩称,该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刘九阳进行传唤,且在整个询问过程中保证了刘九阳的休息及饮食,刘九阳的陈述是自愿真实的。

冰毒是甲基安非他明或甲基苯丙胺的俗称,常温下为无色透明片状结晶。刘九阳的另一名代理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子固指出,刘九阳述称的“粉末状”毒品,与公安部门检测出的“冰毒”,二者性状不符。他指出,在刘九阳“供”出其吸毒场所及其他“吸毒人员”后,安宁市公安局并未展开进一步调查。

自行毛发检测,两家鉴定机构均称“未检出”

最终对刘九阳的这些朋友做尿检及毛发检测的,是周俊户籍所在地的莲华派出所。

周俊告诉红星新闻,在安宁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她认为儿子交友不慎,遂于11月7日上午向莲华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莲华派出所给周俊打电话,要求刘九阳也去做尿检、毛发检,但刘九阳当时已被关押在拘留所。

在刘九阳申请再审阶段,莲华派出所民警徐海龙书面证实,为核实刘九阳、李洋洋等人在屋顶酒吧的吸毒线索,该所通知相关人员到派出所进行尿检及毛发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李洋洋亦于2021年12月作出书面证明称,2020年7月,他们第一次5人、第二次6人有过两次酒吧消费行为,聚会内均无异常,莲华派出所做的两次检验均为阴性。

刘九阳于11月8日离开拘留所。“他出来后一直对我说,妈,我是清白的。”周俊称,她起初对儿子半信半疑,“但他说,连父母对他都不信任,他感到十分悲哀,我们这才决定去还他一个清白。”

11月9日,周俊带刘九阳到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做毛发检测,结果显示吗啡、冰毒、氯胺酮均为阴性。

刘九阳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11月12日,昆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聘请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九阳的毛发(是否吸食毒品)进行鉴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本次送检的20202126-6(毛发)中“定性检出甲基苯丙胺”。

刘新宇称,本次检测的确新剪了刘九阳的头发,但检测过程不明。因该鉴定没有对毛发中的冰毒作出定量描述,家属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刘九阳是否吸毒。

刘九阳申请撤回已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继而开始行政诉讼之路。在正式提起诉讼前,刘新宇又委托了两家司法鉴定中心,对儿子刘九阳的毛发进行检测。

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及云南锦康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九阳的毛发样本分别作“生物检材中常见毒品的定性定量检验分析”及“送检检材中常见毒品的检验鉴定”,于12月28日及12月30日作出“未检出吗啡、甲基苯丙胺”的鉴定意见。

禁毒大队还没要求协查,金方派出所已提取毛发

刘九阳诉安宁市公安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于2021年4月15日、4月19日在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于2021年10月29日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这两次庭审中,更多证据得以呈现。其中,认定刘九阳吸毒的相关证据存在时间混乱、涂改的问题,以及2020年11月5日16时安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对刘九阳的毛发检测复检是否规范的问题,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证据显示,安宁市公安局认定刘九阳首次尿检呈阳性的照片拍于10月26日,而云南新昆华医院的体检导检单则显示,刘九阳是在10月27日才参加体检。

据2020年11月5日安宁市公安局所作的《提取笔录》,刘九阳的复检毛发,系金方派出所民警冯红亮与倪国法,在当日16时至16时20分提取,提取地为禁毒大队;禁毒大队《关于对刘九阳涉毒问题的情况说明》及当日检测视频则显示,本次检测时间为16时30分至16时49分,且是在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后,再通知的金方派出所。

金方派出所作的《查获经过》显示,11月5日18时许,金方派出所才接到禁毒大队要求配合审查的电话,将刘九阳带到派出所的是民警赵举与杨晓祥;冯红亮和倪国法二人所作《涉嫌吸毒人员毛发检测结论告知记录》则称,他们在当日16时至17时间,就已在安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对刘九阳做了这份告知记录。

《涉嫌吸毒人员毛发检测结论告知记录》的时间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但仍显示该记录作出的时间为当日16时55分之前。

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刘九阳的代理人杨子固律师认为,安宁市公安局提供的检测结果和现场检测报告书,存在收集、检测过程违法的问题,且剥夺了刘九阳申请实验室检测的权利,没有合法性,更缺乏准确性,故安宁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不成立。

“我们到现在也不知道,这个案件的办案部门,究竟是哪个单位。”刘九阳的父亲刘新宇指出,在《涉嫌吸毒人员毛发检测结论告知记录》中,刘九阳承认“吸了白色粉末的毒品”,而同日禁毒大队《关于对刘九阳涉毒问题的情况说明》中,刘九阳又多次否认自己吸毒。

警方承认检测存瑕疵,但认为“不影响结果准确性”

在安宁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上签字的,是安宁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袁英与周霖。该报告在2020年11月5日作出,认定刘九阳的毛发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

袁英和周霖均取得了毛发毒品筛查产品检测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由康永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安宁市公安局联合颁发。二人参加培训的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

本案原告申请再审阶段出现的证据显示,袁英称她并没有实际参加对刘九阳的毛发检测,而《现场检测报告书》上周霖的名字,也是她代签。在一审庭审中,周霖曾开庭作证,并表示其参与检测且对检测结果负责。

据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提取的毛发样本应当分为A、B两份,每份样本重量不少于50毫克,用铝箔纸包裹,分别装入纸质信封后将信封封装。信封上应当填写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等信息,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员按手印并签字确认。被提取人员拒绝按手印或签字的,提取人应当注明,并对提取的全部过程进行录像。

刘新宇称,2020年11月5日对刘九阳的毛发提取无录音录像,且检测过程极不规范,不排除污染可能,“其结果不具备科学性和准确性。”

据公开开庭双方质证的视频证据,当日对刘九阳进行毛发检测的,实际是辅警杨倩和杨浩。这次检测耗时19分钟,期间杨浩全程玩手机且未戴手套,且与一名女性嬉闹。杨倩检测使用的剪刀未现场消毒,刘九阳的毛发未见铝箔纸包裹,检测前,杨倩直接将毛发放置在信封外包装上。

安宁市公安局称,《提取笔录》真实地记录了提取的具体过程,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是有的,但因为时间间隔较长,被其他的视频资料覆盖。现场检测的视频反映的检测过程是完整的,可能存在一点瑕疵,即原告提到的铝箔纸包裹的问题,但这不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整个检测过程是公开透明也是合法的。

“刘九阳陈述其在2020年7月份吸了一次白色粉末,刘九阳是成年人,同步录音录像亦证实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威胁恐吓情况,其陈述是真实有效的。这些都能够印证发毛检测经过是真实、准确的。”安宁市公安局称。

委托所作的鉴定只是定性描述,非定量描述

安宁市公安局称,原告刘九阳之所以撤回此前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因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定性检出甲基苯丙胺”的结果。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对该份鉴定,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均未作出讨论。刘九阳认为该证据“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多次要求重新鉴定。

一审法院的一份通知书称,该鉴定作出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是在安宁市公安局2020年11月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后形成的,并非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

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参与本次检测的工作人员于2023年4月21日告诉红星新闻,刘九阳的检测档案显示,他们的确只做了定性描述,没有作定量描述,“的确不能显示本次检测结果是否高于公安部认定的阳性阈值(0.2纳克/毫克)。”

“实验室检测线与警方认定是否吸毒的阈值不一样,且每家实验室的仪器也不一样,我们的检测线是0.02纳克/毫克。”该工作人员称,定性描述无法得出本次检测的具体数值,而昆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委托的本次检测,也只是“对刘九阳毛发进行是否吸食毒品的鉴定”。

“0.02纳克/毫克之下基本是检测不出来的,但我们的确是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我们只对我们的检测结果负责,不对警方是否作出甲基苯丙胺阳性、阴性的认定负责。”该工作人员称,当时我们中心也没有作出定量检测的资质,在2021年7月之前,我们都不做定量描述。”

判决书显示,原告刘九阳提到了当地警方颁布的《关于规范涉毒人员毛发样本实验室检测和结果应用的通知》,该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打击涉毒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办案部门在办理涉及毛发检测的吸毒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的规定办理案件。

据该通知,样本的提取应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尿液检测呈阴性、毛发当场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的,由办案人部门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或锦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实验室复检。

对结果的应用,该通知规定,办案部门确认行为人吸食甲基苯丙胺行为,应排除两个例外,一种为服用了治疗帕金森的药物司来吉兰,另外也可能存在被动摄入毒品的情形,即可能被诱骗、强迫等,以上两种情况排除后,对于当场毛发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的吸毒人员,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终审法院不认可自行检测结论,称其不符合逻辑

刘九阳的代理人杨子固律师指出,安宁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三个部门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审批表》的签字,分别是2020年11月6日18时的15分、16分、17分,真可谓“秒过”。

杨子固称,安宁市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履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剥夺了刘九阳的陈述权、申辩权。对此,安宁市公安局解释称,《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有的,但因为主办人员出差而未予提交。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6月2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宁市公安局的处罚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存在未履行处罚前告知的程序违法情形,该程序违法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安宁市《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却又不撤销该决定书的判决。

刘九阳与安宁市公安局不服该判决,均提起上诉。2021年11月15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称,安宁市公安局补充提交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虽在举证期限之后,但系依法提交,不属于逾期举证。该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了刘九阳的诉讼请求。

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解释,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刘九阳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毒品阳性,表明其于2020年11月5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该院不认可刘九阳自行做的毛发检测的结论,理由是,“以后来所做的毒品检测呈阴性的结论,否认之前毒品检测呈阳性定性的做法,不符合逻辑”。

刘九阳称,安宁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但断送了其成为一名消防员梦想,现在,他仍要不定时地应付社区或社区派出所为期三年的尿毒检,生活大受影响。

为还儿子“清白”,刘九阳的母亲周俊已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对相关行政判决申请监督,指出本案涉嫌存在大量证据造假问题。目前该院已受理其申请。

(注:文中刘九阳系化名,报道未注明年份的时间,均为2020年。)

(原标题:《红星调查丨云南一消防员入职前尿毒检呈阳性,本人送检两次未检出 终审法院:不认可自行检测结论》)


[编辑: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