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规定:新建住宅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2022-05-31 09:12
来源: 澎湃新闻

江苏拟立法规定:新建住宅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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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提出新建住宅区按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小区未达标的要补足,或由政府按每百户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调剂解决。

据省卫健委、省老龄办等去年发布的“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报告”,至2020年11月1日,江苏60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口1850.53万,占总人口的21.84%,高于全国3.14个百分点。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江苏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8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32个百分点。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表示,江苏7年前在全国率先制定《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目前养老服务的发展任务、目标、环境都发生了变化,需要进行修订。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推动农村和城市基本养老服务供给的均衡化、协调化发展。支持利用农村闲置房屋或整合公共服务资源等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农村老年人就近获取基本养老服务的需求。县(市、区)政府还应建立居家应急服务机制,对居家发生意外的老人及时给予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老人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接受救助所必需的费用由政府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高龄、空巢、独居、失能等老人配备紧急呼叫终端,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连接,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等服务。

针对养老服务人才缺口大、待遇低、队伍不稳定等,《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本省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鼓励各地出台与工作年限等挂钩的养老护理员(非事业编制)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均衡布局老年教育资源,扩大供给。鼓励、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自主或参与举办老年教育非学历培训机构,结合学校特色开设老年教育课程。

[编辑: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