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镜头下办案
2021-12-17 09:00
来源: 深圳特区报

为什么要镜头下办案

人工智能朗读:

为防止听取意见不规范、走形式甚至强迫认罪认罚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本期思与辨就此展开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

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张继生(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律师)

林佳霓(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镜头下办案”应成为常态

主持人:认罪认罚与同步录音录像两项制度接轨意味着什么?

张钦昱:第一,有利于强化对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监督;第二,深化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第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第四,推动控辩协商的法治化、透明化和规范化。当然,认罪认罚与同步录音录像接轨在实际执行中会增加检察人员的工作量,录音录像时也可能会遇到各种技术问题。因此,要推动认罪认罚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接轨的改革,就势必要提高检察系统办案的智能化水平,在规范流程与提高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张继生:认罪认罚与同步录音录像两项制度正式明确接轨,意味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将得到质的飞跃,进而让“镜头下办案”成为常态。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把控辩协商过程固定下来,办案细节被镜头点滴记录,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不仅能有效防止检察机关在审讯时的不公正,更能提高控辩协商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也是完善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的必经之路。

林佳霓:制定《同录规定》主要目的是实现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实质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落实《同录规定》,可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回归协商的核心,并通过技术手段固定过程,约束检察机关的不规范行为。《同录规定》的出台,表现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规范办案的决心,有利于保障认罪认罚制度更加顺畅实施,维护司法权威。

控辩协商清晰透明,可有效保障辩护人合法权益

主持人:相较于传统记录模式,同步录音录像有哪些好处?

张继生:首先,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全面客观地记录整个审查过程,避免案件参与人重复多次校对签字,节省司法资源;其次,同步录音录像使控辩协商更加清晰透明,有效保障了辩护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客观反映出认罪认罚全过程的实际情况;第四,促使办案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执法,消除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林佳霓:同步录音录像有助于保存认罪认罚全过程记录,真实还原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释法,以及控方、辩方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量刑建议等问题协商的过程。如该项制度落实到位,可倒逼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与辩方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方量刑建议协商工作。

张钦昱: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完整再现认罪认罚过程原貌,反映工作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可以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干扰,保障记录客观真实。

强化辩护律师的实质参与权

主持人:《同录规定》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角色与职责发挥也不乏探索,对此如何解读?

张继生: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全面引入,对于辩护律师参与办理案件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查阅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客观上增加了一个了解案件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立场的重要途径。同时,对于辩护律师办理认罪认罚相关案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林佳霓:辩护律师可据此督促检察机关落实权利,例如要求检察官认真听取辩护人意见,对量刑建议进行协商;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情况并要求核实,如未反馈,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可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同录规定》也给辩护律师提出专业上的挑战,即如何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明确且有力地提出问题,并要求检察官做出正面回答,改变以往仅被部分告知或不告知情况的状况;同时辩护律师需要考虑,如何促使检察机关改进工作方式,最大限度发挥辩护律师在个案中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张钦昱:《同录规定》强化了辩护律师的实质参与权,有助于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更好发挥作用。首先,同步录音录像对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全程记录,这不仅是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是对律师的监督,有助于督促律师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当事人权益。其次,律师也可以借助录音录像对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提出质疑。最后,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促使检察机关遵循司法程序,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从而保障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

[编辑: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