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法律当阻止未成年人为颜值冒险
2021-08-04 08:45
来源: 深圳特区报

特评 | 法律当阻止未成年人为颜值冒险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如今愿意通过人工手段提高颜值的人越来越多,年龄也越来越小,甚至不乏未成年人。面对整容低龄化趋势,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人整容的规范却几乎处于真空地带。未成年人整容,法律该不该出手?法律专家认为,未成年人心智和判断力还不成熟,对于美的认识也不成熟,整容很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身心上的伤害,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必要对未成年人整容进行规制。

未成年人能不能整容,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但在法律上也并不完全是空白。2002年施行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这一规定,将未成年人的医美服务参照了医疗服务进行管理,做出了限制。所以,即便按照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未成年人整容的问题,并非“法无禁止即自由”,而是有限制性条件的: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否则即为非法。

但正如人们所诟病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施行,过去了近二十年的时间,相关的规定其实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与变化。二十年前,整容在成年人群体中或许都是个谨而慎之的话题,未成年人整容更谈不上会成为社会热潮。对未成年人整容做出限制,在当时具有前瞻性,而在如今这一限制变得很容易被突破,反而成了给未成年人整容留下的一个“突限”的口子。

当初之所以留下经监护人同意可以给未成年人做手术的口子,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考虑到先天畸形、后天事故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毁容的特殊情形,做整容具有必要性。放到今天,也是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今后如果要修订、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仍然要留下这道口子。

然而,现在情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做整容,不是因为迫不得已的特殊情形,而仅仅是为了提升颜值进行非必要的整容。有些父母即便心里不同意未成年孩子整容,但在所谓的“后喻时代”,很容易被孩子说服而签字同意。

更有一些以盈利为最高利益的美容机构,则不遗余力地鼓动未成年人加入整容大军,甚至钻法律的空子,使得一些未成年人没有获得监护人的同意也去做了整容。譬如,民法典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些机构便借此打起“擦边球”,只要过了16岁,即使没有监护人同意,也会给孩子做整容手术。至于那些资质存疑的私人工作室,甚至不管孩子多大都来者不拒。

有些孩子甚至家长,对于整容可能都多少存在着误解,认为诸如割双眼皮之类的微整容风险不大。其实,诚如专家所言,“没有‘简单’的整容手术,任何手术都属于医疗行为,都存在风险。”对于心理与生理都仍处于成长期的未成年人来说,再小的微整容都存在着风险。即便整容手术成功,随着身体与年龄的增长,效果也未必尽如人意,而后悔药却没地方买。简而言之,非必要的整容,对于未成年人,弊大于利;只有对整容机构来说,才是利大于弊。

显而易见,非必要的整容,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律当阻止未成年人为颜值去冒险,有必要对相应的所谓法律真空地带进行必要的修补,该出手时就出手。在以前的法规中,将未成年人能不能整容的判断几乎全部推给了监护人,而监护人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等因素,并不能完全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决定。而一些逐利的整容机构,为获取最大的利益,也积极地进行了有意的误导与宣传。在将来的法律法规中,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与规制,最大程度地保护好未成年人利益。

当然,徒法难以自行,还必须对以貌取人、拼颜值的不良社会风气加以矫正。否则,就难保仍有一些生怕颜值输在起跑线上的孩子与家长陷于容貌焦虑之中,还要为整容去冒险。

[编辑:马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