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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出租车载客后,应当按照乘车人要求的路线行驶;乘车人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车人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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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出租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给予处罚:
(一)拒绝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二)不当或者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三)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四)超标准收费的,责令加倍退还乘车人超收部分租费,并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故意刁难、辱骂乘车人的,责令其向乘车人赔礼道歉,记录违章一次;
(六)拾到乘车人遗失的物品不交还乘车人或者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责令退还,记录违章一次;
(七)出租车载客后,非经乘车人要求另载他人的,责令退还租费,记录违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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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提醒:广大乘客一旦发现出租车司机在运营中,存在拒载、议价、故意绕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应保留好乘车票据、记清车牌号,第一时间拨打12328或向“深圳交通运输执法”公众号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执法人员将依法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