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其指出,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这样的征集意见来得正是时候。
近段时间以来,电动自行车事故多发,其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3.2亿辆,平均每4.4人就有一辆。今年1月到7月,全国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已达6400多起。前不久,北京市通州区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火灾,最终造成5人死亡。
另有数据显示,全国每年发生的电动自行车火灾致人伤亡案例中,90%发生在门厅过道以及楼梯间等公共场所。也因此,该送审修改稿引人注目的一条规定是,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公用电梯。
事实上,基于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频发公共安全事故,此前不久,南京市已率先在全国实施相关立法。当然,这样的规定要落实到位,还需要配套细则加以跟进。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在通行规则上,此次《条例》新增了“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这一点涉及面更广,因此恐怕也会引来热度更高的讨论。
因为很多路段没有非机动车道,电单车只被允许走人行道,可很多地方的人行道根本就不具备过车的能力,再加上人员众多,一不小心就会导致交通事故。
随着电动自行车快速增长,交通违法乱象、交通事故频发,今年5月,深圳市司法局发布了《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其规定,未戴头盔驾驶或乘坐电动自行车罚200元,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扣车且罚款5000元,禁止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而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无疑将进一步有效降低相关安全事故。一些外卖骑手为了抢时间,骑着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左拐右转,飞速前行,险象环生。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体会,你在人行道上走得好好的,冷不防一辆电动自行车嗖地从身后窜出,甚至是擦身而过,令你惊出一身冷汗。
电单车主也有苦衷。由于历史原因,深圳自行车道路资源缺乏,为了不让“两个轮子”和“四个轮子”抢道,深圳近年来正快速拓展自行车道。但尽管如此,不少路段还是发生了电动自行车抢人行道的尴尬。也因此,如何实现公共安全与部分群体权益之间的平衡,需要做出更理性、更科学的权衡安排。当然,从长期看,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自行车道,打造更加发达的自行车道网络。
无论是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公共电梯,还是禁止其驶入人行道,以及此次《条例》的其他一些看点,比如,在违法行为或不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的同时,加大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都期待你能积极发表你的真知灼见,期待电动自行车将因此“行驶”在更加安全的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