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产品 先须亲自体验
2021-11-08 08:28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明星代言产品 先须亲自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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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印发《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规范明星审慎选择代言企业及所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指引》明确指出,明星代言应亲自体验使用所代言的商品,避免“象征性使用”或以其他人的使用感受代替等情况。

这不是关于明星商品代言行为的唯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浙江省所出台的《指引》,可以视为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近年来,明星代言“翻车”的例子屡见不鲜——情节较轻的,有明星代言自己未曾使用过的产品,进而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情节严重的,有明星代言的品牌商家卷款潜逃,造成消费者和加盟经营者血本无归。因而,对明星代言行为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十分必要。

明星代言需亲身体验,这是善用社会影响力、为公众负责的体现。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明星的一举一动都可能会引发异常关注,其代言的商品也会获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从而使商家和代言人都获得可观的收益。然而,这种代言传播也是双刃剑,一旦相关产品质量不尽如人意,则会造成很坏的影响。

明星谨慎代言,就是保护自己,对自己的公信力负责。不论是涉嫌虚假宣传,还是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是商家收了加盟费就跑路,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一次次“翻车”,本质上就是对明星公信力的一次次伤害和削弱。日削月割之下,一个名声坏了的人物,很难再谋求自己事业的长期发展。

总的来说,明星代言需体验,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善用影响力,公信力自然形成;有良好的公信力,影响力自然也能不断提升,这就是口碑的价值。强化引导,让明星代言更负责任,这是帮助明星实现影响力和公信力良性循环的保障。(许遥

(作者系媒体人) 

[编辑:陈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