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论|法治发力促文明成长
2021-08-02 09:37
来源: 深圳特区报

要论|法治发力促文明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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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既显“菩萨心肠”,又有“霹雳手段”,《条例》刚柔并济、表里兼修,促进文明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7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结合广东实际,明确了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将为广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者,治之端也。”《条例》根据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实际,将文明放在法治语境下来审视,把文明放在法治经纬中来推进,必将推动广东社会文明水准不断达到新高度。

文明体现在行动中,蕴含在生活的细节里。对于什么是文明行为,《条例》给出了定义:“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条例》明确公民树立国家观念和尊崇捍卫英雄烈士的义务,并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校园、网络、家庭、饲养宠物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倡导见义勇为、无偿献血以及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条例》也与时俱进,及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从文明行为的角度,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

简而言之,《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广东建设,体现出价值导向、问题导向的鲜明特征。一方面在注重处理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文明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系,精准把握法律干预社会生活尺度的基础上,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一方面则将分散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有效整合,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在过去,由于缺乏相应规范与监督,对于一些不文明行为,人们往往不敢批评纠正,沉默失语,乃至形成了一种纵容的社会氛围。现在,《条例》针对手机外放音量过大影响他人、驾驶机动车快速通过积水路段妨碍他人、遛狗不牵狗绳等老百姓反映集中的诸多问题说“不”,针对性、可执行性强,为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提供了制度遵循,也赋予了每个公民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纠正的权利与底气。

法治发力,不仅通过普法和传达正确的价值导向,还在于惩治违犯者,树立权威。为保障《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措施方面,规定了宣传教育引导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共媒体的职责,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突出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的保障和激励。而对于不文明行为,则加强治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制度,违反《条例》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既显“菩萨心肠”,又有“霹雳手段”,《条例》刚柔并济、表里兼修,促进文明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在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深圳的五大战略定位中,有“法治城市示范”和“城市文明典范”,深圳理所应当要做用法治之光照耀文明成长的城市。深圳是较早推出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法规的城市之一,这座城市令人自豪的很多文明行为和文明风尚,背后都有法治的力量。《条例》的施行,为深圳提升城市文明水准提供了新的标尺与更有力的支撑。深圳当以此为契机,用法治的刚性力量促进文明提升,在连续六届荣膺“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的基础上把城市文明推向新境界。

[编辑:郑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