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竟用消费券代替工资,法定工资,岂能儿戏!
2025-01-06 14:18
来源: 央视网

一公司竟用消费券代替工资,法定工资,岂能儿戏!

人工智能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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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资,不容儿戏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明确指出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应为货币,而非其他形式。

代金券通常是一种预付款凭证,用于在特定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它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以购物卡代替工资是个一点也不高明的障眼法,劳动者大多知道此举违法。但是身为员工,有份工作不易,现实中不得不接受这笔相当于已经花出去的钱。消费券存在诸多使用限制,看上去是消费者和商场之间的矛盾,然而实际上还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薪酬结算问题。

归根结底,无论消费券是否划算,都不是企业用它来代替法定工资的理由。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如此做派侵犯了劳动者通过货币方式获取报酬的合法权利,且应当按照相关流程和员工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在未经民主程序且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员工工资折换成购物卡,显属违法。

赵良善特别提到,一般来说,代收或回收购物卡并不违法,属于正常交易行为。但是代收或回收购物卡者从事的是一种商事经营行为,应到市监局进行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否则,从事回收业务则属违法行为

赵良善提醒,企业不能想当然做决定,任意将工资折换成购物卡、加油卡等,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商场、超市也不能恣意妄为、任性地为购物卡使用设限,无形中吞噬用户的合法权益。员工也要敢于向无良企业、商场及超市的违法行为“说不”,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应立即向劳动监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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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你要知道这些

  • 发工资必须提供工资清单吗?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因此,发工资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工资能延迟或者晚发吗?

  • 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具体期限,但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支付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需提前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该怎么办?

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 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即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② 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不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③ 明确离职原因,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

如用人单位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 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告知无法按时发放的正当理由,就延迟发放工资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谅解。

② 协商延期的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

③ 商定的延长支付工资期限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劳动者,确保劳动者的知情权。

    加班费能以实物或过节费冲抵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 (来源|央视网综合华商报大风新闻、工人日报、锦观新闻、南国早报)

[编辑:谭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