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童"行|单亲家庭孩子的法律权益 交法官来守护
2021-06-01 14:44
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法"童"行|单亲家庭孩子的法律权益 交法官来守护

人工智能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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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是小朋友们正在经历的

快乐无忧的日子

童年是成年人们回忆起来

美好而温暖的岁月

童年里有欢笑,也有泪水

有开心,也有烦恼

有些烦恼事甚至

需要用法律武器来解决

别担心,让深圳法院的法官们

为小朋友们消除这些烦恼吧!!!

来看下面这些典型案例

一起与法“童


“爸爸脾气不好,生气了就老打我……”

基本案情:2017年9月, 小杨父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小杨由母亲抚养。2020年3月,杨父因探视受阻,起诉请求变更12岁小杨的抚养权。杨父有暴力倾向,曾多次殴打小杨,并拖欠抚养费。小杨受家庭关系不和及父亲家暴行为影响,脾气暴躁,对父亲心存不满,父子关系紧张。

裁判结果:法官对小杨父母及小杨进行情绪疏导并采取临界预防措施, 促使各方对小杨的抚养及探视问题达成共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杨父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小杨在诉讼中对杨父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有一定的暴力倾向。法官对小杨因家庭破裂造成的心理问题和行为偏差高度重视,决定采取临界预防措施,联系团区委“阳光青少年成长”项目对小杨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引导小杨健康成长。

同时,法官和司法社工对小杨父母进行亲职教育,缓和父母关系,修复亲子关系,引导三方和睦相处。深圳法院将心理疏导机制、临界预防机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协调配合,联合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基层司法所等单位,对诉讼中有行为偏差的未成年人提前开展教育矫正,将预防工作往前延伸,变事后帮教为事前预防。

此外,深圳法院通过组织父母子女共同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以耐心、热心和恒心开展教育帮扶,注重治愈与修复,注重人格利益与精神利益的保护,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成长中的问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离婚后,妈妈把气撒在我身上……”

基本案情:小赵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赵由母亲抚养,赵父应向赵母偿还欠款90万元。但赵父偿还40万元后再未支付。赵母起诉请求判令赵父清偿剩余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赵父主张其拒付款项的原因是赵母违反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在精神和肉体上虐待、辱骂、恐吓小赵,严重影响小赵身心健康,小赵因此患上了拔毛癖且沉迷不良网络游戏。赵父要求变更抚养权,判令在小赵未成年之前,禁止赵母探视。

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赵父应向赵母支付欠款5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典型意义:本案表面上是一宗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但引发纠纷的是小赵的抚养问题。小赵父母离婚后矛盾长期激化,赵母未能正确处理在婚姻中积累的负面情绪,对小赵造成严重的心灵创伤。

法官主动了解小赵的学习生活情况后,发现小赵确有拔毛癖、强迫症等心理问题,遂引入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成长关怀计划,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小赵进行长达9个月的心理干预和跟踪帮扶。小赵在心理专家的引导下,问题行为得到纠正,性格逐渐开朗。法院一审判决后,小赵父母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深圳法院与专业机构合作,建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开展情绪疏导、心理干预、行为矫正、跟踪回访、诉后帮扶等工作,抚平父母离异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灵创伤,以司法关怀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我成绩一下降,爸爸就打我……”

基本案情:小肖生活于单亲家庭。2020年11月18日18时许,因小肖学习成绩下降,肖父对小肖进行过激体罚。当晚,派出所民警接到小肖邻居报案后,迅速介入并针对肖父的行为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肖父不许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两日后,小肖的班主任发现小肖有自残行为和轻生倾向,遂陪同小肖前往派出所反映情况。警方调查询问后对小肖进行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同时,警方将该案转入光明区反家暴中心,中心工作人员积极联系相关部门介入该案。2020年11月24日,深圳市光明区群团工作部代小肖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经调查核实,小肖确实存在遭受肖父家庭暴力的情况,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肖父对小肖实施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的生理和心理伤害。未成年人因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有限,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往往不能及时寻求有效的救济。自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深圳法院推动建立的反家暴联动协作机制,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小肖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学校、派出所、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光明区反暴中心、光明区群团工作部等单位积极联动,通过调查走访固定证据。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并避免激发父女对立情绪,深圳市光明区群团工作部代小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在立案后24小时内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向肖父送达的同时,也发给辖区派出所和社区工作站,对肖父起到了教育、震慑和惩戒作用,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家庭暴力再次发生。


“爸爸和妈妈都在争我的抚养权,但我想和爸爸一起生活……”

基本案情:小张父母在小张10岁时协议离婚,并约定小张由母亲直接抚养。小张父母在生活理念、教育子女等方面的分歧在离婚后加大。张母认为小张患有注意缺陷与多动障碍,需要持续治疗,并将小张送往特殊学校就读。张父则认为小张没有疾病,可以在普通学校就读,张母教育不当使小张产生心理阴影,故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其直接抚养小张。张母不同意张父的诉讼请求,称其出于爱子之心对小张予以治疗,张父罔顾子女的健康情况。若小张随父亲生活将得不到治疗,且张父挑拨母子关系,导致小张不辨是非。

因小张已年满15岁,法院询问小张意愿时,小张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希望回到普通学校就读。小张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再次表达随父亲生活的愿望。在意见书中,小张对母亲直呼其名,表达出敌对情绪。

裁判结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年满八岁且表示愿随父亲生活,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并且小张多次表达对现状不满,生活环境的转变可能为其带来好的改变,故判决由张父直接抚养小张。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宗很典型的离婚父母“唯父母利益”视角,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案件。现实中,有的父母从自己的视角出发,以“爱”之名对子女施加压力和不当影响,严重损害子女心理健康。

尤其有的离婚父母,常因破碎的婚姻否定对方,甚至否定对方在教育子女中所起的作用。父母无视血缘关系不可割裂的事实,忽视亲子关系紧张给子女带来的痛苦,甚至企图割裂子女与对方的关系,极易引发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

本案中,小张父母因各自的执念对小张的人格塑造已经产生负面影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劝导小张父母,对小张的教育、成长等问题应协商解决,如把对对方的不满传达给小张,将为小张的人格塑造带来不利影响,影响小张的健康成长。小张父母终于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子女上存在的问题,表示会把小张的成长利益放在首位,共同关爱小张。


“爸爸和妈妈闹离婚,爸爸把我带回了老家,我好想妈妈……”

基本案情:周父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随后周父将小周带回老家。周父再次起诉离婚,并诉请小周由周父抚养。周母同意离婚,但也主张直接抚养小周。小周出生后主要随母亲生活,但周父私自把小周带回老家后,周母与小周的联系中断,其前往老家也未能见到小周,疫情期间更无法接触到小周,周母为此身心憔悴。

诉讼过程中,法院说服周父配合周母探望孩子的重要性,周父认识到协助周母探望孩子是其义务,也是周母和小周的亲子感情需求。疫情原因,小周和母亲无法见面,法院以科技助力,三次安排周母对小周进行视频云探望,在探望时由家事调解员陪同,对周母进行心理疏导,周母情绪明显缓和。法官组织家事调解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缓解双方矛盾。

裁判结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小周父母离婚,婚生子小周由周母直接抚养。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周父未与周母协商,带走小周,擅自改变子女成长环境,阻断母亲探望孩子,在离婚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周父的行为造成周母与子女分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父母依法享有的权利,探望子女也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因为疫情原因或者远隔两地,不能探望孩子的父母在诉讼中表现出非常焦虑的情绪。

深圳法院以科技手段,搭建移动微法院平台,为当事人提供视频探望的便利,同时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缓解家事诉讼中父母因孩子探望问题引发的矛盾,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家事审判的温暖。


“爸爸和妈妈都不想要我,我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2014年,小邱父母通过相亲认识,婚生子小邱被诊断为智力发育迟滞。小邱父母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后邱母离开小邱回到老家,与邱父分居。2019年9月,邱母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2020年10月,邱母再次起诉离婚,并诉请小邱由邱父抚养。邱父同意离婚,但不愿意直接抚养小邱。

裁判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及小邱由父母轮流抚养,每两年轮流一次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婚姻家庭编又特别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小邱父母均拒绝直接抚养刚满6周岁、有智力发育迟滞的小邱,不履行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父母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有悖于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小邱父母认识到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最终达成轮流抚养小邱的协议,使特殊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爸爸把我带去了泰国和爷爷奶奶生活,但我想和妈妈一起……”

基本案情:小黄父母同居期间在泰国生育小黄。小黄出生后一直由母亲带回中国抚养,并办理了户籍登记。2019年2月,黄父擅自将3岁的小黄带至泰国与祖父母共同生活,黄父回中国工作。黄母起诉请求判令小黄由其抚养,黄父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小黄由黄母抚养,黄父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典型意义:对于抚养权的归属,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不仅考虑父母能够提供的生活条件及教育条件等物质因素,更要考虑父母能否亲自抚养。

在子女成长过程中,父母陪伴是必不可少又至关重要的,隔代抚养只能作为未成年人抚养的辅助方式,不能作为抚养的主要方式。小黄的父母经济条件相差不大,但黄父将小黄独自放在泰国由祖父母照顾,实际上影响了小黄与父母之间的亲子互动,不利于小黄的身心健康。小黄年幼,对母亲依赖较多,且出生后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形成了稳定的成长环境,小黄由黄母抚养,更有利于小黄的成长。


“我爸爸不认我,不愿意给抚养费……”

基本案情:小姚父母通过网络相识同居后生育小姚,小姚随母亲在深圳生活至今。姚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姚父系小姚的生父,判令姚父支付抚养费,并负担姚母分娩生育的住院费用。姚父否认亲子关系并申请亲子关系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拒绝做亲子鉴定。

姚母提供其与姚父的微信聊天记录、怀孕产检单、住院病历等证据,主张根据小姚出生时间可以推定小姚和姚父的亲子关系。

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姚父与小姚存在亲子关系,支持姚母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民事权利。因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缺乏婚姻的前提,有的父母会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持有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父或母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的,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如证据达到足以使裁判者相信可能确有其事的程度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如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认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规则,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爸爸妈妈去世了,我想和二姨一起生活……”

基本案情:小张九岁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小张由母亲抚养并在深圳生活。两年后小张的父母相继去世,在世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均表示自己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无法到深圳照顾小张。双方家庭商定由小张的二姨代为抚养照顾小张成人。小张的二姨向法院提起监护权纠纷之诉,要求确认其为小张的监护人。法院征询小张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二姨生活。之后法院发函询问小张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该居民委员会复函表示同意由小张的二姨担任小张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张的监护人变更为小张的二姨。

典型意义: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认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小张父母已经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因年事已高且不在深圳,履行监护职责有困难。双方家庭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在征得小张本人同意后,一致同意由小张的二姨作为监护人。法院充分考量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被监护人的意愿以及申请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在征求小张住所地的居委会同意后,对小张的监护人予以确定,维护了未成年人被监护的权利,消除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真空。


“我一直和爸爸一起生活,但妈妈想让我和她一起……”

基本案情:小刘父母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小刘。小刘父母从2018年10月开始分居,小刘现随父亲在广州生活。2019年1月,刘母起诉离婚,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

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子由刘父直接抚养,刘母在不影响小刘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可每月探望小刘四次,每个周末有权带小刘一起生活,刘父保证刘母对小刘不少于24小时的留宿探望。

法定节假日以及寒暑假以平等分配为原则,刘父应配合刘母与小刘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半的时间,并保证春节轮流跟随双方一起度过。具体时间与接送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典型意义:本案的特殊之处是,为了避免诉讼期间双方对抚养权和探望权争执不下,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法官在庭审中固定诉讼期间对孩子的临时探望方式与时间的安排,这是深圳法院探索家事审判改革的新举措。

子女需要依赖探望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维系感情,探望权的保障是子女在父母离异后能否得到父母双方关爱的关键。实践中,很多涉及抚养权变更、抚养费的家事案件,抚养权争议的实质焦点都是探望问题。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

关心、爱护、保障

他们健康成长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深圳法院将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用责任和使命守护

未成年人的美好未来~

[编辑:翁任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