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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全文公布!

2020-12-30 17:56 来源:深圳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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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一)关于市场化运作的更新方式

市场化运作是我市城市更新的重要机制创新。《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指出,要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完善一二级市场联动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条例》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全国率先探索城市更新市场化运作路径,在坚持政府统筹的前提下,主要实行市场化运作模式,由物业权利人自主选择的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市场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编制更新单元规划、开展搬迁谈判、组织项目实施等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政府通过定规划、定政策、定标准,抓统筹、抓服务、抓监管发挥引领作用,市场主体则具体负责搬迁谈判和项目建设实施,实现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保持城市更新活力;另一方面,明确重点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和成片连片改造,以及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情形下的城市更新由政府组织实施,突出政府的统筹谋划和系统布局,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发展长远利益的实现。

(二)明确城市更新的原则目标和总体要求

《条例》立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要求,对城市更新应当重点把握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了城市更新应当遵循的原则,强调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三条)

二是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具体目标,强调城市更新要着眼于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第四条)

三是明确了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强调拆除重建和综合整治并重,并做好与土地整备、公共住房建设、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等工作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促进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第十条、第三章、第四章)

四是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公益优先导向,强调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的落实,用于建设与城市更新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设施。(第四十二条)

五是明确了城市更新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强调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三)关于严格规范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管理

目前深圳的城市更新规划计划体系主要由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与单元规划组成。为保障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有序实施,合理引导城市更新单元的更新方向、规划功能结构以及土地供应结构,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调控作用,《条例》对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规定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和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二是明确城市更新单元实行计划管理。规定城市更新计划依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等法定规划制定,实行有效期管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三是明确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要求。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有关技术规划并结合法定图则等各项控制要求进行编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市场主体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城市更新市场健康发展,《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市场主体及其开发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和选定市场主体方式,规定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市场主体,被选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城市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七条、第三十二条)

二是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程序,明确在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申报主体的,应当重新征集物业权利人的更新意愿并报区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三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规定申请将旧住宅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位计划,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未达到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要求的,三年内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二十五条)

四是规范市场主体的开发行为,明确对于市场主体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九条)

责任编辑:黄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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