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全文公布!
2020-12-30 17:56 来源:深圳人大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除建筑物之前未进行备案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拆除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未按要求备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抵押置换房屋或者配建用房的,由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销售商品房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诈、胁迫、侵犯个人隐私、伪造或者变造文件、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五年内禁止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责令改正,并纳入诚信档案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和旧屋村等类型;
(二)历史风貌区,是指传统建筑风貌格局基本完整,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真实,体现了传统文化思想、民系特色、地域特征或者时代风格,并且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区;
(三)历史建筑,是指反映深圳城市建设历史和文化传统或者在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并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有关旧住宅区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例实施之前,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经批准的旧住宅区和城中村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比例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的,可以适用本条例有关征收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