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法官、检察官以案释法 专题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2-05-23 15:03
来源: 宝安日报

宝安区法官、检察官以案释法 专题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

人工智能朗读: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已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4月13日,本报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意义、内容及亮点进行介绍。今日,本报邀请宝安法院法官、宝安检察院检察官,结合已经成功获判的典型涉黑恶犯罪案件,以案释法,解读相关法律条款。

记者:据了解,已正式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之一就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那么“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官锋: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2019年4月29日,我院对一起涉及80名被告人、10项罪名、41起违法犯罪事实的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时,严格执行了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有关要求。主犯王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记者:《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请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彭婕:《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我院在办理曾某等41人寻衅滋事案时,发现该犯罪集团成员以攫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有预谋、有计划的采取虚假P图、言语辱骂、要挟上门等多种手段威胁、恐吓多名欠款人及关系人。经审查,依法对该起“软暴力”催收案件的4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如何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加强对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萍萍:《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为加强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有效防止犯罪团伙进一步演变成有组织犯罪,我院在办理卓某某等12人故意伤害案中,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和双向保护的原则,在提前介入阶段委托社工、心理咨询师对本案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多次心理疏导和心理救助,同时对12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多次团体帮教。

经过多方努力,我院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及时获得治疗费用,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不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中7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帮助未成年人尽快重返校园和社会。此外,我院还积极履行检察能动职能,深入学校开展以预防校园恶势力、预防性侵等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普法知识竞答”小游戏、发放普法宣传手册及法制宣讲课的方式,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宝安区人民法院法官徐立:《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往往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好胜冲动等特点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我院在审理刘某某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时,严格遵循及早、极严的原则,在该犯罪团伙还未发展成黑恶势力时,对团伙组织者刘某某等人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给予了惩处。

记者:《反有组织犯罪法》在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方面作出哪些新规定?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熊春明: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以张某某等人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利用某妇科诊所,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诈骗、隐匿会计账簿凭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经济利益,对辖区内的医疗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产生严重影响。为坚决铲除该涉恶犯罪集团经济基础,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房产和车辆、门诊部仪器设备等物品进行查封、扣押,对组织内成员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进行冻结。我院对财产处置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并制定财产清单,同步移送法院审理。经审理,法院全面采纳我院关于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对涉案财产作出没收财产、冲抵罚金、责令退赔判决。

宝安日报记者 韩翀 通讯员 李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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